简介:重视人内心的儒家化法律传统,重教化轻报应德主刑辅的法理念,以及重视国家轻视个人的义务本位的法权观,是形成我国刑法主观主义的法律文化根源。现今刑法学界所说的刑法主观主义,是传统刑法文化与主观主义之合体。刑法主观主义在当下体现为对主观罪过过于依赖、对人身危险性过于关注,以及犯罪特殊形态认定中的主观倾向。刑法主观主义对我国刑事法治具有重大危害,它导致定罪量刑随意出入人罪,使得刑事规则主义的生成颇为困难,并且冲淡了客观行为的定型意义,由此出现了一些影响极坏的冤假错案。要想减少并消除刑法主观主义的危害,必须把与中国传统刑法文化相融合的主观主义逐出刑法领域,取而代之的应是刑法客观主义。
简介:刑法主客观主义的标签对立意义仅限于犯罪论中的行为违法性(不正当)本质的对立,二者的争点在于"行为"对于不法判断的意义,表现为主观不法论与客观不法论。刑法主观主义始终将行为视为与结果分离的"犯意支配下的身体举动",行为只有征表危险性格的证据意义,不法的决定因素是"法益敌视态度",这种在定罪中坚持从主观到客观的"行为人中心主义"成为主观归罪的方法论根源;刑法主观主义者错用了康德、李斯特之行为正当性的评价方法,其对主观主义方法论的辩护不成立。刑法主观主义将社会防卫作为刑法的最高价值,无视社会防卫与个人自由之间的价值冲突,滥用了边沁功利主义中的"最大幸福"等原则与信念,误读了密尔危害原则的自由主义内涵,导致定罪论完全成为刑罚目的之附庸,沦为极端的社会防卫论,秉持这样的价值观,主观归罪命运自然在劫难逃。因此,应当彻底驱逐以"目的证明手段合理"为信条的刑法主观主义。
简介:美国的读者反应批评和德国的接受美学,都侧重于读者对文本意义和审美价值创造的参与作用。两者虽都以读者为取向,但又有所不同。前者大大强化了阅读和释义过程中的主体意识,在后者止步的地方,朝阅读主观化或自恋化作出了极大的延伸。伊瑟(Iser)不满足于英加登现象学对阅读过程所作的一般分析,而研究对具体作品的阅读过程。他提出了两个至为重要的问题:1.文本和个人文本阅读程关系的性质;2.阅读主体的地位和作用,并试图作出回答。但是,苏珊·沙里曼(Suleiman)认为,他的回答仍然闪烁其词,模棱两可。因为伊瑟虽然突出了文本实现中读者的首要创造作用,指出了文本实现的高度“自由”同但仍然承认文本对读者的制约。此外,伊瑟所指的读者仍然是一个超历史的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