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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股份公司是现代企业最重要的组织形式之一,而股份公司设立的条件又是股份公司得以成立及存续的前提。正因为这一问题的重要意义,各国公司法都无一例外地对股份公司的设立条件进行了规范。本文拟在比较法的基础上探讨各国股份公司设立条件的差异,并就此研究我国公司法中股份公司设立条件的相关规定及意义

  • 标签: 股份公司 发起人 股本 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 简介:<正>在美国,公司在各类企业中并不占数量上的优势,但就其经济和资金实力来讲,却是占统治地位的。公司法以及与公司有关的法律,是联邦政府、州政府干预、管理经济,以保障大大小小的公司沿着一定的轨道正常运转、有秩序地进行竞争的重要工具和手段。美国公司法有其自身的特点:第一,公司法基本上是州的法律。国会可以按照宪法,规定从事国际贸易的公司向联邦政府注册。但实际上,除了象国家银行这样的少数特定情况外,在联邦注册的例子极小。美国有五十二个司法地区(五十个州、哥伦比亚特区以及波多

  • 标签: 美国公司法 联邦政府 美国法律 政府干预 国际贸易 特拉华州
  • 简介:公司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从本来意义上说是一种种属关系,但在我国刑法中,在多数情况下,公司与企业的关系是并列关系.如何理解刑法中规定的国有公司、企业,存在着不同的看法,这不同的看法,可能会对同一案件产生罪与非罪、此罪彼罪的不同认定.本文认为,刑法中所称的国有公司、企业是指全部资产为国有资本的公司、企业,而不包括国有资本控股或参股的公司、企业.

  • 标签: 刑法 国有公司 国家工作人员 国有资本 犯罪主体 国有资产管理局
  • 简介:公司商事登记一般均被认为具有公信力,但是对于公司登记公信力的基础以及其适用的基本要件,理论界却较少有人追行专门的研究。本文即从公司登记公信力的基本原理出发,探讨公司登记公信力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问题。

  • 标签: 公司登记 登记公信力 适用条件 公司登记公信力的排除
  • 简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不通向资本市场的经济合作方式,高度的意思自治是其基本特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法所存在的行政管理性、选择性条款严重缺失、企业管理开放性不足等特点成为制约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发展的制度性因素。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的进一步推进,有限责任公司法的改革也势在必行,与有限责任公司法的封闭性相一致,进一步加强有限责任公司法的私法性、实现公司治理的契约化和公司管理的竞争性正是有限责任公司法需要实现的三个基本点,也是有限责任公司法要完成其使命需要具备的三个基本属性。

  • 标签: 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治理 公司契约
  • 简介:公司经理是公司治理结构中重要的一环,对经理的科学定位直接关系到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公司经理是公司董事会委聘的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的代理人,是辅助董事会执行业务的机构。

  • 标签: 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经理
  • 简介:公司董事的勤勉义务标准是各国公司法中的一个重要命题和普遍性难题。董事勤勉义务具有补偿受害股东、遏阻董事不当行为及教育、指引董事行为等功能。现代各国关于董事勤勉义务标准的规定可归纳为四种模式:英国模式(一般勤勉标准)、美国模式(宽松的一般勤勉标准)、德法模式(严格勤勉标准)及日本模式(折衷的严格勤勉标准)。我国现行规定属于德法模式,董事对公司及股东负有严格勤勉义务,但此规定并不符合中国公司治理的实际需求。我国应适当放宽对董事勤勉义务的要求,推行折衷的严格勤勉标准。

  • 标签: 董事 勘勉义务 公司治理
  • 简介:传统公司法理论和立法旨在突出公司的营利责任,而视忽了公司的社会责任,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是非常重要的。本文从实际出发,分析了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强化公司社会责任已势在必行。

  • 标签: 公司 社会责任 公司法 社会环境 弱者群体利益
  • 简介:科学合理地配置公司法人机关之间的职权是公司法理论中的一个永恒课题,本文深刻地揭示了依“三权分立”学说构建的公司治理结构的根本缺陷,指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前提是确立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制度。并着力强调应体现公司中复杂利益群体问的制衡关系,以充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 标签: 法人机关 治理结构 职权 利益群体
  • 简介:随着金融业的发展,金融混业经营将成为现实,这对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立法提出了挑战.针对我国金融业的现状,本文认为应单独制定一部金融控股公司法以规范金融混业.该法的立法目的要侧重于追求安全与效率,保障金融控股公司的稳健经营;该法的立法体系应包括金融控股公司的界定,金融控股公司的市场准入与退出规则,监管主体及措施和法律责任等几个方面.

  • 标签: 金融控股公司 立法 监管
  • 简介:欧洲统一大市场的确立赋予资本自由流动的充分空间,然而各成员国之间的税收竞争无疑会导致资本流人税负较轻的成员国,从而对欧盟整体的经济利益构成影响。鉴于此,欧盟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就着手进行公司税的协调.然而40多年过去了,该领域的协调依然进展缓慢。针对欧盟公司税协调的进程,探究公司税协调的动因、历程、障碍,并对未来公司税协调进行展望。

  • 标签: 欧盟公司税 税收竞争 税收协调
  • 简介:任何人都不能在没有对某种终极胜利的信仰下生活。因此,当神学被埋葬时,其他终极关怀出现——一方面是马克思主义的救世论,另一方面是尼采的来世论。——Rosenstock—Huessy尽其心者,知其性也。知其性,则知天矣。存其心,养其性,所以事天也。夭寿不贰,修身以俟之,所以立命也。莫非命也,顺受其正。——孟子

  • 标签: 概念化 比较法 宗祠 公司 制度 故事
  • 简介:敦煌吐鲁番借贷契约中的“公私债负停征。此物不在停限”、“后有恩赦。不在免限”等抵赦条款,是民间社会对抗国家赦免私债的契约表现。始于北魏时期的国家对私债的赦免,针对的是“偿利过本,翻改券契”等民间高利贷行为;唐、五代及南宋、元初赦令,延续了这个传统。这一赦免初衷.也波及到无息借贷。致使抵赦条款也出现在无息借贷契约中.反映了民间防御意识的加强。契约中的抵赦条款的反复出现与国家免除民间负赦令的频繁发布,反映了民间高利贷与国家控制的长时间博弈。明清时,国家不再以赦令形式免除私债,契约中的抵赦条款也随即消失。

  • 标签: 敦煌 吐鲁番 借贷契约 抵赦条款 民间债负 高利贷
  • 简介:总分则式的民法典体例的出现与德国潘德克顿法学的法源理论和方法论有着密切关系,以萨维尼为首的德国法学家们坚信法学应当是一门科学,追求逻辑意义上的整全法源,采用提取“公因式”的方法抽象出总则和各分则中的“小总则”,构造出逻辑自洽、具有高度涵括性的规则体系。此种法典体例下,法总则的存废不是一个单纯的技术问题,而是关系到民法典科学性的结构性问题。我国民法典分则草案不设法总则对民法典的体系效益和科学性都会造成消极影响:一是法典的体系逻辑被破坏。诸分则与总则之间层层递归、相互嵌套的体系逻辑被打乱,法典结构关系变得松散;二是合同法总则立法的科学性和严谨性存在缺陷。不使用的概念使得合同的履行、保全、变更和转让等等术语在语义和逻辑上都存在问题;三是物权请求权和法定之需大量参照适用合同总则的规则可能导致参照的泛滥。从现有司法裁判的实证研究看,这可能导致司法适用的混乱和司法裁判的不确定性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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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一、我国公司法的调整范围问题在一段时间内,学术界有不少同志认为,目前我国国营大中型企业实行股份制还有一些重大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未解决;股票市场不健全,投机交易不可避免;同时,容易出现食利阶层,加剧社会的分配不公,因此,我国要制定公司法,应主要调整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立法,应等待条件成熟后再行制定。还有的同志认为,我们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国家,全民所有制

  • 标签: 公司立法 股票市场 一般公司法 股份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 简介:2006年6月9争,美国特拉华州高级法院就1997年发生的迪斯尼(Disney)公司股东诉迪斯尼董事违反信用义务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迪斯尼董事在雇佣与解雇前总裁奥维茨(Ovitz)时未违反信用义务。至此,这场迪斯尼股东与董事间的“世纪之争”案在历时10年后终于盖棺定论。特拉华法院在判决认定迪斯尼董事们无需向股东承担个人赔偿责任的同时,将美国公司董事的诚信义务发展到一个新的高度。

  • 标签: 公司董事 诚信义务 美国 公司股东 终审判决 高级法院
  • 简介:公司取得自己股份是指公司取得并持有了自己发行在外的股票.世界各国对公司取得自己股份问题主要分为两种立法模式:一种是规定公司可以取得自己的股份,以美国为代表;另一种是采取"原则禁止,例外许可"的限定模式,如德国、法国、日本等国.我国的公司法应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在原则禁止的前提下,许可公司取得自己的股份,并就取得自己股份的事由、方式、程序、后果等事项作出具体的法律规定.

  • 标签: 公司 股份 回购 公司法 自益权
  • 简介:<正>资本多数决原则是股份有限公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根据此原则,股东具有的表决力与其所持股份成正比,法律将股东大会中持股份额占多数的股东的意思视为公司的意思。资本多数决原则对于确保公司经营决策之效率,建立合理的公司机关制度,保护股东的投资热情,平衡公司与股东之间以及股东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起着重要而有益的作用。但资本多数决原则不应被绝对化,否则公司的多数股东就可能依靠其占有公司股份比例上的优势而为所欲为,以至为了实现自己或第三人的利益,而直接或间接地损害公司少数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如何防止公司多数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而为少数股东的合法权益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历来为

  • 标签: 少数股东利益 资本多数决原则 股东大会 法律保护 多数股东 公司法
  • 简介: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制度的灵魂,无保险利益则无保险。根据民商法的基本原理,公司对其财产当然具有保险利益。但股东对公司财产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各国保险法学界一直存在较大争议,我国《保险法》对这一问题一直未作规定。从保险利益原则设定的价值与功能角度分析,我国应承认股东对公司财产具有保险利益。对此,实践中可通过公司章程自治规范以及保险行业针对此类保险合同的特别约定来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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