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公司法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使利益主体权利义务法定化,并在两者对等的基础上,为各主体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提供法律依据。然而,若权利不受制约,则权利必将被滥用;资本多数决就是一个例证。它虽是一项议事规则,但它同时也为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滥用多数股权从而损害公司或少数股股东利益“创造”了途径。本文将仅站在资本多数决作为一项议事规则的角度,从分析其所存在的弊端入手,并在介绍、扬弃其他国家公司法对其所采取的限制措施的基础上,以期为保护少数股股东的利益、完善我国《公司法》提供一些立法建议。一、资本多数决的确立及对其之非难资本多数决规则,在传统公司法中,不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在英美法系,都作为一项基本制度而被各国
简介:内容摘要 在资本多数决原则影响下形成的“一股独大”的畸形股权结构模式,使得公司逐渐成为大股东的“一言堂”,大股东利用持股优势在公司中常做出为自己谋私利、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虽然中小股东在持股比例上远不如大股东,但是他们数量众多,构成市场根基,同样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而放任大股东损害中小股东的权益会使他们丧失投资积极性,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利益和证券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因此,要抑制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异化,从而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简介:尽管宪政与民主存在着种种必要的联系,但学界普遍对二者的关系存在误读,而背离其渊源的误读与诠释在一定程度上会使中国的宪政理论和民主理念走入歧途。人类的历史表明,多数决的民主极易走向多数人暴政,与宪政背离;代议制和直接民主都容易造成民主权威的“碎片化”,这其中,民主只注重程序的首要作用和决定作用,并没有天然地与正义、善相结合,何况,民主本身存在着难以回避的悖论。因此,宪政理论对这样的“民主”是怀疑、否定和抵制的。从公法学理论来讲,宪政是实现了民主后的下一步诉求,在很大程度上是非民主的,与民主有着天然的紧张关系。宪政体制从根本上杜绝了“多数人暴政”之民主的可能,是解决“多数人暴政”难题的最强有力的实然支撑。
简介:多数原则是民主决策的关键性规则.多数原则从诞生开始,就伴随着"限制多数,保护少数"的议题.文章认为可以从多数原则的结构特征、程序特性以及文化建构三个方面限制多数与保护少数.首先,多数的开放性为限制多数与保护少数提供理论前提;多数的可替换性为限制多数与保护少数提供现实基础;多数的流动性与可变性为限制多数与保护少数提供实践依据.其次,程序是多数原则自律约束的内控装置;程序是监督制约多数原则的平衡杠杆;程序是多数原则修正纠错的过滤器;程序是促进多数原则协调稳定发展的助推器.最后,可以通过相互延期补偿达成正和决策、给少数人更多的自主治理、建立多元主义共同体等途径,建立限制多数、保护少数的机制.
简介:新疆投资公司成立于1991年,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国家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领导下,借鉴国家六大专业投资公司的组建模式,成立的地方性政策性投资机构,公司成立的目的是按照自治区基本建设计划,承担自治区基础产业,基础设施的有偿资金供给,同时以出资人的身份参与资金的管理,负责其保值增值,并继续滚动使用于自治区基本建设领域,公司资本金的来源为年度财政预算内经营性基金和前期工作费的划拨。从1991年-1998年的7年间,投资公司依照基建计划,为全区360个建设项目提供了近4亿元的贷款,投资范围涉及能源、交通、原材料、农业、水利、城建、商业等各个领域,投资地区覆盖全疆80多个县市,为自治区经济建设做出了其应有的贡献,但从1998年开始,来源于财政和经营性基金及前期工作费安全停拨,至此,投资公司实际上没有了任何资金来源,公司的业发发展进入了困难时期。同时由于建设单位的曲解,许多项目误将投资公司贷款资金视同财政拨款,造成还贷意识差,公司资金回收难。
简介: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奉行“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不变原则和资本维持原则。然而,从德国的商法典、股份法到日本商法典,以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都没有一个条文明确表述为“资本三原则”。显然,“资本三原则”是德国学者对公司法相关规则的抽象概括,并为人们沿用下来的。该原则自提出以来,公司法律制度发生了很大变化,它不可能完全在原有意义上保持下来。但其中将资本和财产统一把握的“资本维持原则”,却在制度不断革新的背景下基本维持了原意,即强调公司至少须经常维持相当于资本额之财产,以具体财产充实抽象资本。如此,公司债权人就可以在与公司交易中得到最低限度的担保,从而实现对其利益的保护。本文试围绕“资本维持原则”的发展进行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