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近年来,我国发生了一些引人注目的案件,如齐玉苓案、高中分流案、火车票半价争议、讼师案、劳动教养争议、民族饭店选举案、暂住证事件等,这些案件之所以引起了法律界、法学界,乃至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是因为这类案件提出了一个在我国社会以前尚未被人们所注意的问题:当宪法所确认的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简称宪法权利)受到侵犯而普通法律又不能提供有效的保障时,公民所拥有的救济措施是什么?“有权利必有救济,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权利”,这是法治精神的内在和基本的要求。作为人权保障
简介:甲公司与己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达十余万元,乙公司多次催讨未果,遂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某县人民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判决生效后,甲公司不履行判决,某县人民法院裁定从甲公司持有股份之丙公司划拔执行款并在未通知丙公司的情况下强制执行。丙公司经注册登记为企业法人,甲公司投资丙公司的资本已成为丙公司的注册资金,属于丙公司经营管理的财产,作为投资人的甲公司已无权随意处分。即使可以用投资款偿还甲公司债务,也只能依法转让股份或以所得权益偿还,而不能直接扣划。这一点在1994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扣划被执行单位投资开办的企业法人的资金偿还被执行单位债务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