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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根据澳大利亚霍林顿悉尼律师事务所1989年9月8日提供的最新资料,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1989年环境危害和罚款法案》(以下简称1989年法案)按计划应于今年9月在新南威尔士州预算年会上通过。该法案旨在对其他环境保护法进行补充,其主要特点是对公司法人和经营管理人员处以实质性罚款以及授予法院冻结财产的权力。1989年法案新规定了两种危害环境的行为,任何个人未经法律许可,随意或疏忽处置或企图处置废弃物,以致危害或可能危害环境,即构成"非法处置废弃物罪"。帮助或唆使他人

  • 标签: 澳大利亚 新南威尔士 法案 危害环境 公司法人 废弃物
  • 简介:从“外卖打包”到“环保压力”,从“懒人经济”到社会风气,随着外卖市场快速飙升,各式各样的外卖产品、外卖品牌在各地风起云涌,“外卖”已经成为餐饮服务环节的新型业态:“外卖”“网络订餐”以其快捷、实惠、新潮等特点得到年轻一族的喜爱,市场潜力巨大。

  • 标签: 外卖 二次污染 超标 隐忧 市场潜力 社会风气
  • 简介:西部地区是中国相对落后的不发达地区,其不仅存在滞后于东南沿海各省区经济发展水平的现状及相当数量的贫困人口,而且存在严重影响甚至制约经济发展的不利的自然环境条件。尽管我们认识到西部大开发应以生态建设为基础,避免走边污染治理的老路,实现跨越式发展。但西部地区将要面临的诸多来自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压力却迫使我们必须以谨慎的态度对待西部大开发中的环境问题。因为一方面西部发展中需要解决现已存在的生态失调和不同程度的环境污染,并要随时准备解决大开发中所出现的新的环境问题。另一方面西部还面临我国整体现存环境问题乃至于全球共有的环境问题的威胁。环境污染转嫁的成因及趋势,我国立法现状特别是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和我国加入WTO均迫切要求西部必须尽快建立完整的法律保障机制以控制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环境污染转嫁,防止“生态环境侵略”和“生态殖民”现象的出现。

  • 标签: 中国 西部地区 环境污染转嫁 污染控制 环境保护法 量化管理
  • 简介:与普通的民事侵害健康权不同,在大规模环境污染事件中,非健康状态呈多样化表现:不仅有普通的疾病型、个体型健康损害,更突出地表现为健康隐患以及群体型健康损害。这种复杂的非健康状态背后的利益归属难以仅由体现消极属性的民法健康权所涵盖,更需要宪法层面对健康权进行积极确认与维护,同时在实证法上不断吸纳跟随社会发展的人权范畴中的健康内容。基于健康权利的多元化属性以及侵害后果的严重性乃至不可逆性,对其保护不能仅限于事后的救济,更需要寻求环境健康风险的积极预防与控制。民法典应与环境法建立有效的衔接机制,以克服大规模环境污染下健康保护的局限。

  • 标签: 环境污染 健康权 公共健康 环境健康风险 民法典
  • 简介:为了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应准确理解其内容,正确适用法律,严格执法,严惩污染环境犯罪,进而促进我国环境刑事立法及司法实践的进一步完善,为实现美丽中国梦增添强有力的法治支持。

  • 标签: 环境刑事立法 污染环境罪 司法适用 司法困境 出路
  • 简介:我国未来民法典分则侵权责任编应该增加破坏生态侵权责任的规定。新增的破坏生态侵权责任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与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在数人环境、生态侵权中,应该扩大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除严格比例因果关系下适用按份责任外,其他数人环境、生态侵权应该适用连带责任。在企业法人等环境、生态侵权案件中,有过错的特定个人与该法人承担连带责任。环境、生态侵权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保护范围不同,是两种不同的制度,环境、生态侵权责任较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责任应优先受偿。

  • 标签: 破坏生态侵权责任 连带责任 直索责任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 简介:当前我国急需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的立法保障。与土壤污染防治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相关的现行立法存在体系化不足、相关规范性文件更新不及时、效力较低等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二审稿)有关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的规范在内容和形式方面存在诸多不足。建议完善《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二审稿)中相关规定,形式上设专章规定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内容方面重点规定土壤环境信息与数据共享、重点污染单位信息公开、公众监督与参与、公益诉讼与法律援助机制;并从提高立法效力层级、加强立法体系的内部协调以及增强内容可操作性等方面完善现行相关立法。

  • 标签: 土壤污染 土壤污染防治法 信息公开 公众参与 法律保障
  • 简介:近年来,我国爆发多起"毒地"致害公众事件,引起国家以及公众对土壤污染的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这一背景下,国家层面已经紧锣密鼓的开展《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制定工作。但是,仅依靠制定出一部《土壤污染防治法》来应对土壤污染的治理显然不够,还需要从理顺管理体制、完善监测技术以及保障公众参与途径与积极性等多角度探析并总结土壤污染治理的经验,形成一套有合理有针对性的土壤污染治理法律制度,以推进土壤污染治理工作。

  • 标签: 土壤 土壤污染 法律制度
  • 简介:在没有环境权作为权利依据的情况下,无论是在国际还是区域层次,人们常常援引生命权、健康权等若干人权条款来防控和应对环境滥用行为。环境权概念的诞生是环境问题出现以后人类法治文明发展演进的必然结果,目前已有一系列国际环境法律文件对其做出了或直接或间接的规定,并出现了许多可贵的司法案例。对于环境利益的保护,环境权提供了很好的制度工具。在环境权的侵权救济上,原告只需证明被告所涉的活动会对其生活环境的环境品质造成不利影响即可,而不需证明对他们的健康或幸福造成了损害。当然,为了界定何为不健康的环境,作为原告的环境权人必须依靠国家机构设定的相应最低限值,如环境质量标准。这种方式的优点是,受害者不必等到污染活动对他们的健康造成了现实损害,因为在某些场合这可能需要数年的时间。相反,只要有证据表明污染排放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低限值,原告就可以采取行动,以阻止污染活动的继续和后续损害的发生。此外,以环境权为环境诉讼的请求权基础,还可以规避证明污染活动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经典'难题,事实上,这是具有长期性和累积性的污染致害证明上最困难的问题之一。然而,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环境权还面临诸多的理论难题:环境权究竟是一项什么权利,环境权与生命权、健康权之间有什么关系,如何认识和解决环境权与发展权之间的矛盾,可以用可持续发展权化解这一矛盾吗?……总之,通过环境权制度的创设,实现对环境受害者的有效保护,还有很漫长的路要走。

  • 标签: 环境权 环境保护 人权 发展权 可持续发展 国际环境法
  • 简介:在松花江水污染事故的行政处罚已经封项、侵权损害赔偿诉讼可能但尚未能被受理的情况下,探讨建立生态损害填补责任制度尤显必要。生态损害是危害行为直接指向生态环境本身的一种损害,它不同于以生态环境为媒介而最终表现为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精神损害的传统的环境侵权损害。可以以恢复费用法为评估基础,将生态损害具体类型化为防范性措施费用、清除措施费用、修复性措施费用、附带损失和象征性损害。应建立以民事诉讼法为基础、以环境公民诉讼为借鉴的生态损害填补诉讼制度,赋予中央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执法部门生态损害填补诉讼原告资格。

  • 标签: 水污染事故 行政罚款 损害填补 生态损害 责任制 松花江
  • 简介:“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是我国环保法律的致命缺陷。建立"按日连续处罚制"是弥补这个缺陷的有效手段。目前存在着两种模式的按日连续处罚制,即作为行政处罚的英美法模式和作为执行罚的大陆法模式,它们各有其优势和不足。在引进一种新制度时,是否与现有的理论和实践相冲突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这种新制度是否能够解决实际问题以及是否有适当的制度和技术背景给新制度提供“用武之地”。

  • 标签: 违法排污 按日连续处罚 英美法模式 大陆法模式
  • 简介: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湖北农村面源污染有持续、快速扩散的趋势,已成为农村水污染防治的重点。当前农村一家一户的耕作方式和门类齐全的产业结构,高度依赖农药化肥的生产方式和无基本污染处理的生活模式,使农村面源污染呈现“点多、面广、分散、处理难”的特点。农村面源污染难以像工业点源污染那样集中治理,需要设计出一套政府、企业、公众共同参与的公共治理机制。课题组通过走访相关部门,进行问卷调查等方式获得基本数据,并对数据进行了深入分析,建立了相关数学模型。针对湖北农村面源污染管理过程中存在的认识不足、引导不足、投入不足及细则不足等“四个不足”,提出了建立和完善宣传教育机制、民众参与机制、多元补偿机制及法制保障机制的建议。

  • 标签: 面源污染 水资源 调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