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全球环境持续恶化的原因是国际环境法缺乏保证执行、遵守和争端解决的有效手段。国际环境法律责任在主体、调整范围、适用领域、归责原则等方面的巨大发展,强化了国际环境法的效力,彰显了国际环境正义,使得环境领域的国际条约得到遵守和有效实施,弥补了传统国际关系理论和国际环境法理论的缺陷。
简介:<正>1992年,国际社会在《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中确立了可持续发展。这标志着人类社会在发展模式上的重大观念转变。然而,诚如原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同志所强调指出的"实现可持续发展,是世界各国的共同任务……全球可持续发展战略能否得到实施,相当程度上取决于里约环发大会确定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落实情况"。值得注意的是,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commonbutdifferentiatedresponsibility)的实施方面,并非如人们所想像的一帆风顺。例如,在2002年9月举行的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上,一些发达国家甚至对"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提出疑义。虽然最后通过的文件重申了这项
简介:气候变化议题作为国际环境法的热点问题,经历了从自然科学到社会科学的发展过程。《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确立了其在国际法上的涵义和地位,即“全人类共同关注事项”。公约后的履约谈判伴随着重重困境,发展中国家所主张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一直受到理应承担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的抨击和阻挠。在国际环境法视角下,“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和“人均排放权”主张不仅需要继续加强,而且公平责任原则、污染者负担原则和风险预防原则也应该持续并深入的应用到气候变化谈判中,以更好地应对发达国家提出的挑战。
简介:在中国现阶段的环境法学研究中,表现出一些以非法学方法研究环境法学问题的倾向,包括以国家政策或领导人讲话为基础阐释环境法律的“行政解释学”倾向,以成本一效益为唯一分析方法而排斥其他研究方法的“经济学帝国主义倾向”以及在环境科学、生态学不断发展背景下,不同学科话语转换缺失的问题倾向。这影响了环境法学研究的深度和广度,也造成环境法学研究成果难以被法律实践所应用。环境法学是法学学科的一个分支部门,在研究目的及研究和应用方法上必然应当具备法学的特质。法学研究以实践为基础,主要解决价值判断问题,在方法上注重运用以权利义务分析为根本特征的法律思维。因而研究环境法学应当遵循法学的研究方法,主要是运用法律思维解决价值判断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