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由於忽视北朝政权的特殊性,既有研究未能就流刑何以成立的问题提供满意的答案。本文在华夏与内亚两种传统遭遇、碰撞、融合的背景下重新审视流刑入律的过程,指出流刑实为北族习惯法与儒学观念表襄结合的产物。内亚草原上存在过一套不同於汉魏刑制的流放刑传统,匈奴、鸟桓、突厥、蒙古等都曾沉浸其中。北魏前期推行的流徙之刑,就是由拓跋鲜卑带入中原的北族习俗。太安年间源贺的上书,既拓展了流徒刑的施用范围,又将这一部族刑制比附为《尚书》所载之“流”,为其融入华夏典制提供了可能。在太和年间以律为治的法制改革中,广泛运用且被认为与经典相符的流徙,始以“流刑”的面目被列为法定正刑。为营造取法圣人之制的形象,北朝隋唐历次修律都将流刑包装成上古之“流”的继承者,其内亚渊源遂被掩盖和遗忘。
简介:吐谷浑与现代土族的族源联系在学术界尚存分歧,主要分歧点有以下几点:古代的吐谷浑人是否是现代土族的主体民族或族源来源之大部?历史上的吐谷浑国立国历经三百五十多年,吐谷浑国是否是以土族先祖为主体的部族国家?唐末,吐谷浑国被吐蕃灭亡之后吐谷浑人分散四处,甘青故地是否仍有吐谷浑人的遗留族群?上述的疑问,成为解决土族族源争论中的关键点。至于土族究竟与吐谷浑人、霍尔人抑或蒙古人是“源”还是“流”的关系?它们是直接的族源承接,还是仅仅就是间接的族体间的融合?上述的诸多疑惑需要学术界采用更为有效的方法,如考古学、体质人类学与历史学等多学科相结合,尝试进行整合性研究,应该是将来的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