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1993年12月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确定在我国开征遗产税、但这一税种至今实际上仍未开征,如何在思想认识上和政策措施上作好准备,是顺利开征这一税种的重要保证.现就开征遗产税及其性质相近税种——蹭与税的问题,谈点个人的看法。遗产税是财产所有者死亡时,对其转移的财产课征的税种。赠与税是对财产所有者赠与他人的财产课征的税种。他们都属于对所有权发生转移时的课税,其理论依据是因死者生前的财产都取之于社会,所以理所当然应在死亡后反馈给社会一部分,即“公平性”原则。赠与税与遗产税有着内在的联系,其开征的目的是减少财产所有者在世时通过连续、少量、分批赠与他人的方式逃税的可能。因此也可以说
简介:一个完善的增值税制应该符合三个原则:中性原则;便于管理和征收的原则;生产收入效应和弹性原则。这些原则在税制建设中体现为(1)征收范围的广泛性;(2)税率尽量简化;(3)减免税及零税率的使用范围控制。这些原则在增值税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也就是说,一个新税制发展的过程,也是不断探索、不断完善的过程。1994年以来,随着新税制的运行,生产型增值税的实行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增加了财政收入,加强了经济的自动稳定性,抑制了过旺的投资趋势,控制了投资规模,符合生产收入效应的原则。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感到生产型增值税存在着与现代经济增长不协调的方面,比如购进的固定资产所注明的进项税额不能予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