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引言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传统经济模式和利益格局的打破,各种新问题、新矛盾的涌现,犯罪呈现出不断增长的态势。笔者认为,变革中的生产方式制约着社会的犯罪现象。现阶段犯罪现象增长的一般原因与条件(统称“因素”)受犯罪根本原因的作用与影响.具体在改革开放过程中表现为如下几方面:私有经济的存在与发展及其所依附的私有观念的影响;改革开放过程中的负效应;市场经济消极因素的作用与影响;精神文明建设的缺陷、社会控制力的弱化。考虑到学术界对上述问题尤其是导致犯罪现象增长的某一因素的认识比较全面,笔者就不—一赘述,而是力图从大家综合与整体认识不够的社会转型、腐败现象、流动人口和外来因素与犯罪增长的联系等几个方面,作
简介:语言不一定要反映现实,而是使现实在语言的层面上得到理解。——题记”为了真正理解一个思想家的思想,我们必须从思想渊源的角度考察该思想家曾经受到哪些思潮的深刻影响,这种影响是如何体现在思想家本人的著述当中的。这种探讨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工作,而不能根据某种表面的似曾相识对两种思想做出简单的比附。无论思想家所赞成的还是所反对的思想,都可能成为他在分析自己所关注的问题时的思想和方法资源。我们知道,哈特曾经与早期分析法学家奥斯汀、自然法学家富勒以及当代著名法哲学家德沃金之间进行过多次论战,可以说,哈特所批判的这些论战对手的思想同样成为了他本人思想体系的一个内在部分;
简介:1996年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在确定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同时,把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从原来诉讼法规定的开庭审判前七天提前到审查起诉阶段,并且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也能有限度的介入,这些规定对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和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加强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其意义不可低估。但由于立法的不足,使辩护权的“虚化”现象相当严重,给法律的实施带来了困难。笔者认为有些方面甚至不如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所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辩护权。辩护权“虚化”现象,指法律上虽然对辩护权的范围、行使方式、时间等作了明确规定,但由于具体程序上设计的粗疏,使辩护权不能行使或很难行使.达不到辩护目的的现象。一刑事诉讼中辩护权的
简介:<正>社会治安和秩序近年来一直是人们所关心的问题之一。目前我国的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不好是一个几乎不可否认的事实。不仅与经济联系的明显危害社会和公民的违法犯罪现象大量增加,其它类型的违法犯罪现象也明显增加。本文试图利用法律社会学的一些知识,结合历史的和外国的经验,特别是结合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一些社会变化探讨市场经济形成过程中有关违法犯罪的现象问题。首先,我想一般地探讨市场经济与违法犯罪现象的关系。其次,我将从法律社会学的角度探讨一下为什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经济体制转换时期违法犯罪会增加。据此,我就如何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预防违法犯罪的激增提出一些个人看法。
简介:民营企业涉黑犯罪异军突起是企业性质和相关制度洼地共同作用的结果。总的来说,影响民营企业涉黑犯罪的制度洼地主要是指有组织犯罪治理政策、二元公司制度以及民营企业治理机制的不足。结合洼地效应的研究,企业的本性是企业制度的出发点.难以成为相关制度治理的对象。但是,企业治理结构和道德的缺陷、有组织犯罪治理政策的不足以及区分国有、民营的二元公司制度应当通过相关制度的衡平、治理来完善。考虑到民营企业涉黑犯罪行为的性质,相关制度的完善也需要充分考虑到民营企业以黑护商,以犯罪组织的反应替代国家反应不足的行为的规制。在此基础上,民营企业涉黑犯罪治理的研究也将对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科学推行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
简介:王作富教授主编的《中国刑法适用》一书在阐述法条竞合时指出:"所谓法条竞合,指的是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法律条文,其中一个法律条文与另一个法律条文之间有着重合或交叉关系。"可见,法条竞合是刑法理论中的问题。但"法条竞合"的现象并不是刑法所独有,在市场法律、法规中,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触犯数个法律条文,其中一个法律条文与另一个法律条文之间有着重合或交叉关系的现象时有所见,即市场法律、法规中也有"法条竞合"的现象。有鉴于此,笔者试借这一概念,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广告法法条的重合或交叉关系,作一浅显的探讨,以期对年内即将制定的配套法规有所裨益。
简介:在刑法解释中,为确保刑法规范的开放性,有必要赋予其合乎时代精神与现实需要的价值判断,包括引入超越实证法范围的价值判断。教义学本质上涉及的是价值判断的规范化问题,具有将价值判断问题转化为法解释技术问题的功能。在法教义学层面,基于罪刑法定的制约,只有部分法外的价值判断能够实现向法内价值判断的转换。概括性条款与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充当着法教义学与法外价值判断之间的联结点。描述性构成要件要素也并非与法外的价值判断无涉。在刑法解释中,解释者应当优先以刑事政策所代表的价值取向来填充其间的价值判断内容。正是通过为价值判断提供实体内容,刑事政策为教义学体系的演进提供方向性指导,防止后者蜕变为封闭、僵化的存在。通过对危害性评价的支点产生作用,刑事政策在影响对行为的应受刑罚处罚必要性及其程度的判断的同时,反过来对犯罪成立要件的解释构成制约。贯彻“以刑制罪”的逻辑,有助于对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做出合理的界定。“以刑制罪”现象的存在,要求将罪刑相适应作为刑法解释的指导原则。
简介:市场经济为各主要国家所采用,通讯、运输和信息等革命性技术的广泛运用,以及战后相对和平的国际环境等,是经济全球化的必要条件。它是国际社会相互依赖关系上升到一个新的层次的表现形式,具体体现在各国经济上的高度相互依赖、国际组织间合作进一步加强、非政府组织影响力急遽增加等方面。经济全球化要求与之相适应的国际规范,这些国际规范对列国的立法、行政和司法行为具直接作用,其进入内国法具有高层次、具体化、强制性的特点。这从世贸组织的实践可窥一斑。国际规范以强制性的拘束力进入内国法,从而导致列国的法律规范、执法原则和标准以及法律价值等不断向趋同的方向发展。这一趋势的持续发展又势必导致国际社会成员的法律和制度逐步达到法治社会的要求,即全球法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