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22条对“先行调解”作出了明确规定,自此,“先行调解”作为一项制度正式加入到我国法院调解中.为当事人提供了一条新的纠纷解决方式。缘于此次修法仍然遵从“宜粗不宜细”的立法理念.关于调解内容也仅有一个定义式的条文.对于在立法过程中就颇受争议的“先行调解”来说.[1]显然捉襟见肘。加之,缺乏配套的运作程序。先行调解程序的启动、期限、与诉讼的衔接、费用收取等等都处于空白状态,实际操作随意性大.难以发挥促进纠纷化解的制度功能.司法实践中,先行调解逐渐沦为法院、社会公众以及诉讼当事人均不待见的“鸡肋”。[2]当值民诉法修订后实施半年之际,笔者以“先行调解”施行中存在的问题为切入点,
简介:以《中国法律之批判》(1942年)为中心来解读和把握蔡枢衡的历史社会法则的“时间性”和“空间性”及其综合见解分析的路径,并在此基础上,来挖掘这种深刻性背后法学思想产生的内在机理。蔡枢衡的深刻性在于,从法理学的角度审视中国近代法学的发展,以及对关于中国法学的“幼稚”进行判断,尤其是他研究当时中国法的现状,并表达“去西方化与寻找中国性”的目标。但是如何“寻找法的中国性”,如何“去西方化”则产生了一个悖论:一方面,近化法学的“中国性”不能不“存”;另一方面,在中国法理自觉的发展中,“西化”未必能“去”,因为继受而来的西法,可以成为传统的一部分并被继承,从而被中国固有传统所内化。蔡枢衡所勾勒的近代中国法学变乱之背景,以及揭示各种新潮法理狼奔豕突的春秋笔法,无疑是对西方法学理论的一种有效的“祛魅”,并形成了具有中国气派的“法学”批判文风和传统,开启了近代西方法学理论的“中国化”、时代化和大众化研究的道路和方向。
简介:20世纪80年代以来,藉尸抗争的事例在中国社会中时有发生,并且实际上已经构成了一种“事件的类型学”。它们不仅有着利用尸体作为抗争武器的共同行为特征,而且还经常都呈现出法外收场的类似事件结局。藉尸抗争的行为之所以能成为一种相对“有效”的抗争手段,主要是因为通过多种中间机制/观念而相互缠绕形成的复合性“危险”,实际赋予了藉尸抗争行为以某种制定法之外的“正当性”。对于法治框架而言,此类行为的不时发生,意味着其被潜在侵蚀乃至正面冲击的危险。若要消弭这种危险性,必须切实阻断藉尸抗争行为之“正当性”和“有效性”的循环生产机制。究其实质而言,对藉尸抗争行为的处理,也是对当代中国如何在法治框架下加强国家权力的一种考验。
简介:上世纪末至今,乡村人民法庭自身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其无论是在人员配备、办公条件还是日常管理等方面均有显著改善。与此同时,乡村法官的办案方式亦随之发生了微妙的变化,法官们越来越习惯于坐堂问案,而非携卷下乡。然而,由于缺乏系统的现代法治理念和制度支撑,乡村人民法庭的种种积极转变,并未导致乡村司法的法治化,而是陷入"内卷化"的困境,即一方面乡村人民法庭经过多年的发展渐趋现代化、正规化,其运作方式亦趋于形式化;另一方面乡村司法的结果却是一种"两不是的草率判决",乡村人民法庭本身亦发展为一种机会主义的运作单位。欲走出此种困境,须转变传统追求实质正义的司法理念,重新重视程序的保障作用。
简介:英语学习过程是学生知情意行的过程,而注意是伴随此过程的心理机制,高职学生存在注意品质差异。研究高职学生注意的稳定性差异,找到提高学生注意稳定性的办法,可以有效地提高他们的英语成绩。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9条确立了医疗产品责任的独立地位,但并非医疗产品责任规则的全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体系中,医疗产品责任的体系结构是“一般规则+二维准用”的结构。所谓“一般规则”是指医疗产品责任原则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章“产品责任”的有关规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责任的一般规则。所谓“二维准用”。第一个准用维度是对医疗机构在主体意义上准用销售者责任规则;第二个准用维度是对不合格血液致害在致害物意义上准用缺陷产品责任规则,并间接地将销售者责任和生产者责任准用于医疗机构和血站。“二维准用”均存在例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