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专题导引】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第44条修正案,将《宪法》第70条第1款规定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6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职责问题的决定》,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继续承担统一审议法律草案等工作的基础上,增加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工作职责,使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行使职权有了法律依据。面对这一新设立的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学界有必要对其进行全方位的认真研讨,为该机构的顺利运行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从而使其能够更好地回应全社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体制、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的热切期待。为此,本刊特邀韩大元教授策划本专题。其中,韩大元的《从法律委员会到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体制与功能的转型》从新中国宪法发展的脉络中,着重探讨了从法案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到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演变的内在规律,认为宪法第44条修正案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使其在功能上由法律草案的统一审议机构转变为具有合宪性审查与法律草案审议功能的综合性机构。为了有效衔接相关职权,更名后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应通过一定的机制与程序,严格区分合宪性审查与合法性审查、宪法问题与法律问题之间的界限,抓紧建立健全合宪性审查的配套程序与机制。
简介:税捐稽征之经济性的要求源自税务行政之大量性及税务行政能量之有限性。在行政资源之稀有的制约下,为达到普遍平等课征之可能性,在税捐法之规范规划必须建入各种能够降低稽征成本的设计。税捐稽征之经济性在内部价值上的表现为,在'立法'及'执法'上,取向并遵守事务法则,建构、解释、适用税捐概念、类型及体系,以形成一个符合事务法则之税捐秩序;在外部型态上的表现为尽可能使用简明易懂的文字,避免标新立异,简化对于人民课以负担之构成要件的类型及种类。税捐稽征经济原则的实践,可能对于纳税义务人产生不利的冲击,因此需要在'司法'审查环节针对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以在有限之行政能量的限制下,能够依法,最大限度实现普遍平等量能课征之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