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四部分"群岛国"规定了群岛水域制度,但对大陆国家的远洋群岛能否适用群岛制度却未予明确规定。通过考察分析起草《公约》的准备文件发现,《公约》回避这一问题是受到政治及外交因素的影响,而不是因为缺乏相关的事实和法理基础。实践中,不少大陆国家通过国家立法为其远洋群岛设立直线基线,有些国家的相关立法还得到其他国家承认。近年来,有些大陆国家在以其远洋群岛的直线基线为基础提交的外大陆架界限方案没有受到其他国家的反对。这表明大陆国家在远洋群岛适用直线基线的做法越来越被国际社会所包容。虽然现阶段还不能得出大陆国家在远洋群岛适用直线基线已经形成了习惯国际法规则的结论,但现有国家实践表明了这一发展趋势。
简介:文化宪法作为对宪法上文化条款做体系化解释的重要路径日益受到重视,但在如何处理'国家与文化之关系'这一问题上,理论界存有不同意见。'国家与文化之关系'的类型学说作为一组分析工具可以有一定的功用,但不可对其附加宪法规范的属性,尤其在处理经历过巨大变迁的八二宪法时,这一分析工具更不宜成为文化宪法之理论建构的先入之见,应当回归到以宪法第47条之文化权条款为中心的路径,寻求一套有关文化宪法的融贯论述。
简介:【裁判摘要】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取消了赔偿确认前置程序.赔偿请求人认为赔偿义务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可以直接提出国家赔偿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变更赔偿义务机关尚未生效的赔偿决定.应按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时的上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可根据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结合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协商协调情况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予以确定,.
简介:一些欧洲国家的法律逐步开始认可同性恋者以夫妻名义同居。起初,这只是为某些特殊法律目的而认可事实上同居关系进程中的一个举措。最早对同性伴侣关系的法律认可和法律调整出现于20世纪70年代。调整非正式同居关系的模式可以有多种分类。其中最为准确的有两类,一类是Wintemute所提出的“未经登记的同居(unregisteredcohabitation)”;另一类是Forder提出的“法律实施引起的同居保护(cohabitationprotectionarisingbyoperationoflaw)”。这些分类可以是一个一个的,也可以是更为系统的。有时候这种关系模式仅仅被称为“家庭合伙”,但这会引起误解,因为许多所谓的家庭合伙都是需要经过登记的。因此,有人尝试用“类婚姻(para—marriage)”一词来表达这种未经登记的同居现象。
简介:中国日益严重的水污染实质是社会矛盾的自然折射,而国家基本制度的正当性有助于为个体行为提供指引,并为社会纠纷的解决提供母体性价值。在法治理念下,公民社会是政治国家存在的基础,私权利是公权力的来源和运作目的。水环境公益诉讼是为公民社会保护水环境而设置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其中的"公益"主体不指向国家,也不指向国家和社会,而是直接指向社会。在此前提下,维护环境公共利益首先是社会主体的权利而不是义务;相应的,维护环境公共利益首先是国家的责任而不是国家的权力。水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以社会权利制约国家权力的有效途径,其制度内核是以公民社会为原告,以相应的国家机关为被告,以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为目的。
简介:老实说,刊载这样一篇看起来通篇“政治教条”的讲演,是有压力的。这压力在于,它虽然与当下国内政治的“主流话语符号”完整对接,但也正是由于这样的“正统”,使得它至少在表面上看起来多少有些拒人千里,与国之下盛行的“批判性”研究格格不入。然而,这篇言论的著者是一位82岁高龄的可爱的老先生,他深爱着他的外交官职业和他承继于火红年代的“信念”。无论是出于对这位“祖父级”著者的纯粹情感上的尊重,还是对他的显然经过了一己之严肃思考与勉力证成的文字的宽容,我们都没有理由拒绝聆听,更没有理由想当然地把他归为某种政治正确与历史正确的行列。毕竟,一代人有一代人的经历与思考、接受与拒绝,甚至言说方式也会迥然有别。下面,就让我们走近这位曾经的驻外大使,聆听他勉力而真诚的东方国家的“结构性想象”吧!
简介:有关国家豁免与国际强行法之间关系问题的讨论早已有之。随着人权保护观念的兴起和普遍管辖原则等理论的发展,国际强行法规则如禁止侵略、奴役、贩卖人口、酷刑、种族灭绝、种族歧视与隔离,对国家豁免理论普遍的权威地位提出了挑战。然而,在国际司法实践中却罕见作出基于国际强行法的判决,国家豁免的优势地位似乎依然牢固。本文拟从国家豁免理论的基本概念及演变历程入手,论述近年来因人权保护观念的兴起和普遍管辖权等理论的提出对国际强行法与国家豁免之间关系的冲击和影响。同时,通过联合国国际法院德国诉意大利案等判例以及人权保护与国家主权豁免无冲突的角度,详细阐述国家豁免与国际强行法二者的关系,并得出两者并不矛盾、可相协调的观点和结论。最后,笔者对国际强行法与国家豁免关系的发展方向作了展望,并对我国应如何在坚持绝对豁免主义与保护人权二者之间作出平衡的问题上提出了合理化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