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行贿罪在入罪数额、量刑数额等方面均发生了变化,特别宽宥制度从宽的幅度亦规定得更加严格。新法与旧法相比,既有从轻的内容,也有加重的内容,如何准确的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需要从其适用对象、适用范围、适用方法及“从轻”标准等角度综合加以认定。本文对从旧兼从轻原则的讨论,并不局限于分析行贿案件,而是从该原则在实践运用中的一般性问题入手。本文认为,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对象可以出于人道主义适当放宽;适用范围除了包括定罪量刑的实体规定外,还包括程序性规定,并适用于司法解释中补充法律空白的相关规定;适用方法为新法与旧法之间的择一适用、整体适用;“处刑较轻”应该以宣告刑较轻为衡量标准,且应考虑刑法总则的内容,以主刑作为主要的衡量尺度。
简介:在新一轮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中,审判委员会职能的合理定位是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的前提。审委会应当以宏观指导职能为首要,但并不意味着必须摒弃讨论重大、疑难案件的职能。审委会讨论个案并未割裂审理权和裁判权,不具有根本性的制度障碍,但是目前司法实务中基层人民法院乃至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的主要精力仍然集中在讨论具体案件上,且审委会讨论个案的运行机制涉嫌程序违法。基于此,可以通过落实审委会列席制度和回避制度消解审委会讨论个案面临的程序违法诘难,通过限缩审委会讨论个案的范围、建立专业委员会以及议题上会过滤机制抑制审委会讨论个案的职能,通过加强研究性案例的培育和调研、建立决议跟踪反馈机制强化审委会宏观指导职能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