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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案例指导制度施行至今,有必要总结分析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的实际作用。目前各地法院对刑事指导案例的司法适用情况不容乐观,为满足基层司法的实际需求,有必要侧重遴选那些对司法实践更具指导的案例,并创新指导案例遴选方式。同时有必要研究指导案例的司法适用方法,确保指导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切实的参照适用,充分发挥案例指导制度的预期功能。

  • 标签: 指导性案例 指导性 遴选 司法适用
  • 简介:案例指导制度建立之后.如何在我国司法改革进程中发挥应有的效用?如何遴选和发布供需一致的指导案例?本文首先考证了基层法官对案例的需求量是很大的并且是下意识的;然后通过指导案例“遇冷”的局面,映射出目前案例供需不一致的局面:接着从基层法官的成本收益、时间问题、信息不对称、声誉机制的失灵等方面探寻了基层法官为什么不愿报案例:最后从沟通机制的建立、培养法官、激励法官、培育案例,以及探索案例报送形式的5个方面提出了解决问题的一些思路。

  • 标签: 指导性案例 案例需求 案例遴选
  • 简介:<正>一、形式的违法中的"法规范"的外向面刑事违法,从形式上而言,就是指行为违法。对于形式违法中的"违法"?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解。第一种观点(前规范说)认为,违法是指行为违反法秩序乃至法规范。换言之,"违反刑法"中的"刑法",不是指的违反刑罚法规,而是违反作为刑罚法规前提的规范。默克尔和宾丁就是这样理解了违法的本质。~①日本的小暮得雄教授也认为,形式的违法,是指与包含于各构成要件中、作为构成要件前提的规范相矛盾、相抵触……~②

  • 标签: 违法性 阻却事由 宾丁 伪造证据 法益侵害 行为规范
  • 简介:中国自白任意规则已在规范层面上初步成型,形成了包括"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规定、自白任意保障规范和非任意自白排除规范在内的规范体系。虽然它具有与西方不同的理论构造,但面临与西方相同的实践难题:口供的自愿与讯问的强迫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冲突;自白任意判断标准确定的两难;中国司法实践对口供的刚性需求与自白任意规则之间存在着深层次的矛盾。为解决矛盾,中国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一方面要构建制度化的"逼供"机制,另一方面要完善合法化的"诱供"制度,以增加口供的供给。

  • 标签: 自白的任意性 自白激励制度 制度化“逼供”
  • 简介:在传统思维当中,人们从情感逻辑出发,只看到犯罪对社会的严重破坏,至于其对社会的积极影响则完全被忽视。应当说,这是一种单向、片面的认识。事实上,犯罪的功能具有多重:犯罪在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侵害或威胁的同时,也在宏观上伴生社会代谢、促进社会发展。这就要求人们重现审视和分析传统思维定势,全面理解和认识犯罪功能的多重,避免绝对主义的犯罪功能观。

  • 标签: 犯罪的侵害性 犯罪的促进功能 犯罪观
  • 简介: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趋成熟和网民数量的增加,民众对于通过互联网渠道来表达社会管理、政府建设以及国家政治生态等诸多问题的个人观念愈发的强烈,互联网也成为不良信息和网络暴力的“孵化器”,它不但对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造成了不良的影响,甚至对公民的基本权益形成了严重的威胁。网络舆情必须管束已经成为一种国际共识,或法律规定,或政府监管,或多种措施结合约束,各个国家都没有放纵这块“自由无序”之地,有区别地是,不同的国家和政府约束方法不但相同,同样,我国亦是如此。然而,若将我国互联网舆情管束在行政法的范围内,就会发现我国互联网舆情管理方面仍暴露了很多问题,其中的突出问题就是法律法规有待完善且位阶不高、缺少权威的法律依据。

  • 标签: 互联网 立法 必要性
  • 简介:长期以来,当我们一谈到司法改革.通常会想到审判方式改革,想到司法独立改革,想到法院外部环境的人财物改革等等,但法院审判管理的内部结构改革却不被重视.作为法院中心工作的审判实务一直缺少特定的、系统的管理机构和模式。而随着合议庭、独任审判员负责制等审判方式改革举措的推行,法院内部对法官行使审判权如何进行有效的监督与管理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我国正处于社会急剧变革时期,各种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对法官的业务水平和业务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 标签: 审判管理 审判方式改革 实践 业务能力 独任审判员 司法改革
  • 简介:2000年6月26日,公立人类基因组和私营基因研究中心塞莱拉公司共同宣布基本完成了人类基因组草图,科学家们破译了97%的人类遗传密码,完成了85%的基因碱基对测序。这一成果对人类社会的发展有着划时代的意义,它标志着基因技术世纪已经来临,人类文明正面临一场基因革命。有关基因技术研究成果的法律保护问题也被提到专利保护层面上来。

  • 标签: 可专利性 法律保护 专利保护 投资保护 革命 基因技术
  • 简介:不少人都有这样的体验.一些百思不得其解的问题在自己睡了一觉之后就迎刃而解了。德国科学家的最新研究为这种体验.捌共了科学依据。新近出版的英国《自然》杂志发表了吕贝克大学科学家的这—研究成果。科学家对66位志愿者进行了研究。让他们解答一类智力测试题。解答这类测试题时有一个窍门,若发现了这一窍门则解答速度大大提高。科学家先让志愿者接受训练,然后把f电1门分成两组,一组睡觉,一组不睡觉。8

  • 标签: 创造性思维 睡眠 科学依据 智力测试
  • 简介:维柯一方面根据民族共同本性来研究部落自然法的特征,寻找习俗演变的凭证;另一方面又根据自然法的哲学观点来区分习俗和法律,这就是他的独特之处——认识与实践的结合,史与论的结合。维柯运用"诗性智慧"的观点分析论证了法律的起源问题,对西方法学思想作出了原创的理论贡献。

  • 标签: 维柯 法学思想 原创性 诗性智慧
  • 简介:法律拟制作为一种重要的立法技术,其正当却一直备受质疑;由于立法者认识的局限性和思考的图像,不可能通过符合纯粹逻辑的方式制定法律,采用相对简化的规则设置拟制的条文就成为难以避免的现象;在同一与差异性辩证互动的诠释循环的思考路径之中,两个不同的构成事实具有同一的意义和关系是制定法律拟制的决定性因素;同一的意义和关系是诠释循环中形成的比较点,具体表现为事物的本质。事物的本质沟通了实然与应然,是制定法律的本体和核心。法律拟制并非立法者恣意的行为,需要通过事物的本质所展现的规范目的来控制其正当

  • 标签: 法律拟制 正当性 诠释学 事物的本质
  • 简介:本文研究了营利高等教育组织办学模式特点,并且分析了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立法特点,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营利民办高校的立法构想。

  • 标签: 营利性 办学模式 分类管理 立法构想
  • 简介:明确是对刑法立法的一项基本要求,然而,我国《刑法》中存在诸多模糊之处.究其原因,既与立法指导思想的偏误有关,也与立法技术不成熟以及立法机制不健全有关.要实现刑法立法的明确化,就必须匡正立法理念,确立疏密平衡、繁简得当的立法指导原则,并采用能够体现明确性要求的罪状表述方式、罪名确立模式、法定刑配置模式和立法语言,同时,需要在刑法立法中引入公众参与制度以及语言学家审读制度.

  • 标签: 明确性原则 刑法立法 明确化 立法语言
  • 简介:2002年2月21日,《南方周末》援引美国联邦法官路易斯·波拉克所谓“石破天惊的裁决”,宣称:指纹鉴定不是科学,随后国内多家媒体相继转载,引起社会上的反响与关注。针对刑侦和司法领域广泛运用的指纹鉴定的科学提出的这种质疑,究竟应该如何看待?本刊特邀请3位专家对此发表看法。

  • 标签: 指纹鉴定家户 科学性 犯罪现场 人手接触物体 刑事侦察
  • 简介:《刑法》分则规定的涉枪犯罪大多是戴着“空白刑法”的面具,通过“枪支管理规定”的形式来规定枪支的入刑标准。“枪支管理规定”包括位阶不同、标准不一的《枪支管理法》和公安部规定,而该入刑标准的高低关系到限制公民权利的程度大小,所以其是否合法与正当是需要接受合宪审查的。从形式上看,该入刑标准违反法律保留原则;从实质上看,该入刑标准违反比例原则,所以枪支入刑标准是不符合宪法规定的。为了维护宪法权威,保障法治统一,需要通过修改法律或合宪解释两条路径进行合宪矫正:一是将《刑法》第128条所属完全空白刑法修改为部分空白刑法;二是通过对涉枪犯罪的刑法条文作出符合宪法原则和精神的合宪解释,解决司法过罪化问题。

  • 标签: 非法持有枪支罪 入刑标准 法律保留原则 比例原则 合宪性审查
  • 简介:<正>什么是法的本质属性?这是法学理论研究中必须回答的一个最根本的问题。马克思主义法学早就明确、科学地对此作了回答:阶级是法的本质属性。然而一个时期以来,一些搞资产阶级自由化的人对此提出种种"质疑",抛出一个个"新观点",例如,他们说什么:"自从有了人类社会以来法律都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只有社会而无阶级",等等,把法的本质属性问题弄得混乱不堪,使得法学研究的方向一度模糊不清。因此,我们有必要正本清源,重新认识法的本质属性,即法的阶级性问题,澄清错误认识,以坚持和发

  • 标签: 阶级性 本质属性 马克思主义法学 社会性 工人阶级 社会主义法
  • 简介:中央银行独立是关系到中央银行充分发挥其职能和作用的重要问题。但学术界对于中央银行独立的研究不够深入。本文围绕我国中央银行独立的标准、现状、增强我国中央银行独立的理论分析和对策思考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对人们全面认识我国中央银行独立,切实增强我国中央银行独立有所帮助。

  • 标签: 中央银行 独立性 对策
  • 简介:无期待可能是指,处境特别艰难的行为人,社会难以期待这个人能够有合于规范的行为,尽管不能找出明文规定的排除罪责的事由,但也可以依照欠缺"他行为可能"的法理,承认"无期待可能"属于一种超法律的阻却罪责事由。德国学界长久以来的争执,也就是"无期待可能"能否当作超法规的阻却罪责事由。台湾实务对于无期待可能所采的态度几乎与德国实务相同,虽然不是完全的拒绝,但在判决里看不到明确的承认。无期待可能的概念在创用当时,是运用在过失犯罪的领域,以之限缩注意义务的范围。后来某些德国刑法学者试图扩大适用范围,但并没有被广泛的接受,德国实务的态度更是谨慎与保守。本文所举的台湾原住民的例子,虽是故意的作为犯。但是如果处境真的是非常艰难,应该可以例外的依照无期待可能的概念排除或减轻罪责。总之,台湾实务还可以再大胆的采用无期待可能的观念,作为判断行为人是否负责的根据。

  • 标签: 期待可能性 台湾刑法 司法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