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以“按标降浓”为规制目标,以“按规排污”为规制手段,然而,由于存在排污“行为主体数量”不确定这一变量,无论《大气污染防治法》如何调整行为主体排污行为的规制标准,都可能导致其规制手段与规制目标之间的不一致或断裂.而欲弥合二者之间的断裂,《大气污染防治法》应当以地方政府为规制对象,以具体环境质量指标为规制手段,以确保总行为排放结果限制在大气环境承载力范围之内为规制目标.以环境质量指标作为规制手段旨在课以地方政府具体可操作的环境质量指标,要求地方政府依照大气自然生态阈值安排行政区域内的排污总行为.环境质量指标这一规制手段不仅契合《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制目标,而且能更大限度地确保地方政府承担大气污染环境治理责任,从而能更好地实现《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大气环境质量规制目标.
简介:津政办发[2015]7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解决当前我市水环境、水生态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我市水安全,加快推进美丽天津建设,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1.取缔“十小”企业(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10类小型工业企业)。按照国家要求,对全市范围内“十小”企业进行全面排查。
简介:厘清污染环境与破坏生态的关系是完成我国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和《侵权责任法》部分对接的基本步骤,也是促进新《环境保护法》实施的基础环节。因此,要实现两者完美对接,首先就需要辨析清"污染环境"与"破坏生态"的关系,对于两者的关系,我赞成其属于不同行为范畴的环境侵权。首先我从"生态环境"一词的不同解释出发,根据不同情况,应分别适用"生态环境""生态与环境""生态""环境"等词的理论更为合理;接着再从两者不同特征出发,从而理顺"污染环境"与"破坏生态"的关系;破坏生态是不同于污染环境的行为范畴,《侵权责任法》中关于"污染环境"的归责原则并不完全适用"破坏生态"的归责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