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竞技足球运动具有天然的国际性,作为涉外民事关系的一部分,球员和俱乐部之间的涉外足球劳动合同同样属于国际私法的调整范围。然而,区别于普通的涉外民事关系,涉外足球劳动合同争议中的国际私法问题的处理存在特殊性。就涉外足球劳动合同争议的涉外因素而言,由于足球领域的国是指构成国际足联成员的各足协管辖的区域,实践中更关注隶属于不同足协的俱乐部之间的转会以及球员的体育国籍;就涉外足球劳动合同争议的管辖权确立而言,尽管理论上国际足联争端解决委员会基于当事人的约定有权受理此类案件,没有否定法院管辖的可能,但在实践中除非存在排他性的选择法院协议,否则其不欢迎司法介入;就涉外足球劳动合同争议的法律适用而言,为了实现劳动合同的稳定性,争议解决主要适用国际足联制定的统一规则,传统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指引准据法的作用有限;就涉外足球劳动合同争议所作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而言,由于国际足联采用自执行的方式,无论其争端解决委员会还是扮演上诉机构角色的国际体育仲裁院作出的裁决一般不会寻求法院的协助。此种作法往往被视为社团自主的范畴,从而多免于遭受司法审查。
简介:从主体性视角探寻体育教师专业发展的内涵,有助于引领体育教师实现自我意识的觉醒、解放和更新,并为其专业生活的重建提供理论支撑。采用文献资料、逻辑论证等研究方法,对体育教师专业发展的内在意蕴进行了阐释。指出:体育教师专业发展从本质上来讲乃是体育教师构筑和发挥其主体性——自主性、能动性和创造性的专业实践活动。从主体需要:体育教师专业发展的动力和源泉,专业自觉:体育教师专业发展的基础和前提,自我完善:体育教师专业发展的原点和本质,自我超越:体育教师专业发展的路径和机制以及职业幸福:体育教师专业发展的根基和依归5个维度揭示了体育教师专业发展的内在意蕴。
简介:对我国篮球行业协会内部纠纷的研究既契合新时代背景下体育领域主要矛盾的变化,又可为篮球行业协会内部治理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以“利益相关者”理论为基础,运用文献资料法、德尔菲法和访谈法,对我国篮球行业协会内部纠纷的核心利益主体进行研究。主要结论:(1)篮球行业协会内部纠纷是指篮球行业协会主体在竞技和管理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体育纠纷;篮球行业协会内部纠纷的特征是利益多元性、关系复杂性和问题难解性。(2)篮球行业协会内部纠纷的核心利益主体是中国篮协、职业篮球俱乐部、运动员和教练员。中国篮协具有官民双重性质,对行业协会内部纠纷具有有限管辖权;篮球运动员拥有注册权、参赛权和转会权;教练员享有执教权、创作权和劳动报酬权:职业篮球俱乐部作为经营文体,在行业协会缺乏话语权,既容易与中国篮协产生矛盾,又与运动员和教练员纠纷不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