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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一百多年来移植西法有必要,有成功,还有些消化不良。中国法学和法治的发展必须两条腿走路:移植西法,接续传统。由于对传统文化及其中华法系的集体遗忘和误解曲解,有必要正本清源,在此基础上折中融西,取精用宏,重建新的中华法系。

  • 标签: 移植西法 正本清源 中华法系
  • 简介:当代中国是指自1978年以来的中国。自1982年国家第三次全面修改宪法开始,中国进入到一个大规模立法的时期,而且在1993年之后进一步加快了立法的速度,[1]其核心理念可以概括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16个字D(2)

  • 标签: 当代中国人 法律信仰 马克斯 韦伯 修改宪法 有法可依
  • 简介:<正>原告S市Z大学,被告江苏T县一乡办厂(以下简称C厂)。原告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为其单位的研究生出国作伪证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要求被告赔偿。

  • 标签: 培养费 被告 S市 主体资格 研究生 原告
  • 简介:修正后的家族相似标准是美国司法实践中界分本票与证券的通用标准。其中,对四因素的适用须采用科学的次序;该标准的适用过程中采用了权衡方法。与传统的以概念架构制度的规则模式不同,修正后的家族相似标准采用了类型模式,该模式的丰富性、灵活性使其成为界分本票与证券的理想的规则模式。它是一种“价值导向的思考程序”,而缓解信息不完全正是这一规则模式之下的价值导向。

  • 标签: 本票 证券 类型
  • 简介:(RonaldHarryCoase,1910—2013)生于英国。1932年自伦敦经济学院毕业后,科曾先后任教于邓迪经济学校、利物浦大学、伦敦经济学院、布法罗大学、弗吉尼亚大学。1964年,科担任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教授,同时出任《法律经济学杂志》的主编——这是他特别看重的一个职务。1991年,科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奖理由是:揭示并澄清了经济制度结构和函数中交易费用和产权的重要性。

  • 标签: 经济学思想 法律经济学 科斯 伦敦经济学院 诺贝尔经济学奖 利物浦大学
  • 简介:格老秀以其巨著使国际法成为完整、独立、系统的学科,被称为国际法的"鼻祖",他更是近代西方法学思想家中第一个系统地论述了自然法理论的人.他认为国内法和国际法都应以自然法为基础,国与国之间的战争也应受国际法和自然法的约束.在17、18世纪古典自然法思想家中,他第一个使自然法概念摆脱宗教神学的约束,恢复和发展了自然法的世俗观念,认为自然法代表理性或人的本性.他希望通过他所掌握的法理学、哲学和神学的渊博知识,以其具有说服力的文笔,有助于国际和平的恢复和国际间法律状态的形成.

  • 标签: 格老秀斯 自然法 《战争与和平法》 国际法
  • 简介:一般认为,格老秀(1583-1645)被誉为近现代“国际法之父”是基于其在1625年发表的、蕴涵着开启“新时代”国际法思想和原理的《战争与和平法》一书;实际上任何一个理论均有其发展的轨迹,格老秀的国际法思想也不例外,也有一个缘起、形成和逐渐成熟的过程。结合他个人人生经历前后的巨大反差,特别是1619年发生的重大变故,导致他晚期国际法思想的发展结果与早期的起源在内容上似乎有所偏离,在逻辑上也似乎有所跳越。但也许正因为如此,他才有可能在国际法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本文从作为其早期的代表作之一的《海洋自由论》产生的背景及其中包含的国际法思想入手,试图探寻其国际法思想的起源和发展变化。

  • 标签: 格老秀斯 国际法 自由论 起源 海洋 《战争与和平法》
  • 简介:2月27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举行媒体通报会.就2012年度常委会工作要点作了详细介绍。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桂维民参加并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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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西并非决断主义制宽权观的源头。在他的理论体系中,制宪权仅限于决定政制,而人权作为价值规范是其前提和目标。制宪权的至上性只是相对于宪制权而言,它服从干国民主权原则之下的代表制·且蕴舍以劳动分工为基础的分配正义。大革命之后,西意识到制宪权的危险并将其掩藏,构想了宪法审查会以实现违宪审查、宪法改良和人权的终极保障。我国“政治宪法学”与“规范宪法学”的主张者在论战中各执制宪权与人权,怛都忽视了西这个重要的理论源头。特别是前者在阐释西氏的制宪权理论时切断了与人权的关联。将制宠权的客体从政制扩大到政治体本身,将规范主义替换为决断主义,忽视宪法在民主正当性之外的规范正当性;“政治宪法学”应当以积极姿态有效地融入人权话语,从而走出理论泥淖。

  • 标签: 制宪权 人权 宪制权 西耶斯 宪法的规范正当性
  • 简介:西嶋定生是著名的东洋史学家,东京学派的代表性人物,与京都学派的谷川道雄都是学界巨擘。一个研究秦汉史,一个研究中古史,基本的方法都是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史观,然而都没有局限于教条,开出了一条自己的新路。西嶋先生早期囿于历史分期的讨论,有着教条化的倾向,但在与京都学派的论战中,不断修正,开始着力于战国以讫,秦汉大一统帝国的构建,帝国权力与一般民众的关系的讨论,帝国与四夷所结合产生的东亚世界,以及背后作为理论支撑的儒教国教化的问题。主要观点见于《中国古代帝国的形成与结构—二十等爵制研究》等一系列论文、专著。它的基本观点最后都被汇集于《白话秦汉史》,〔U该书深入浅出,使人得以一窥先生学术的大概,实在是不可多得的好书。

  • 标签: 帝制中国 秦汉史 白话 世界 东亚 京都学派
  • 简介: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形成的将"无讼""厌讼""贱讼""耻讼"等视为中国传统诉讼文化之特质的"理想类型"概括,近十余年来受到法律社会史领域研究结论的质疑与颠覆。但是,后者所作的学术工作主要只是搜集更多的史料证据加以展示,而并没有针对中国传统诉讼文化研究中常见的思维框架及其概念使用进行反思。即便对于像中国传统诉讼文化这样非常本土化的学术议题,研究者也必须清醒注意到"法律意识""权利意识"等概念所附随的"西学"知识背景对此类议题之讨论的微妙影响,从而在研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时对此类概念谨慎使用。

  • 标签: 中国传统诉讼文化 无讼 理想类型 法律意识 权利意识
  • 简介:传统上法律的作用是定分止争,与经济效率没有直接的关联。但受科定理的启发,法学界出现了一种对于法律与经济效率之间关系的全新理解,认为法律可以通过"有效率的"初始权利界定实现有效率的资源配置结果。这种效率取向的权利观与传统的基于规则的权利观形成了尖锐的冲突。本文通过对科定理的深入分析表明,效率取向的权利观是法学界人士对于来自于经济学领域的科定理错位解读的结果;只有在美国这样非常特殊的法律背景下它才有可能对司法实践产生有益的影响,对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而言,其影响只能限于学术领域,而不可能真正具有实践价值。

  • 标签: 科斯定理 初始权利界定 法与经济学 效率
  • 简介:马克·韦伯“法律社会学”中由“形式/实质非理性”和“形式/实质合理性”构成的有关法律思维类型的概念体系,同康德哲学有着紧密牵连。这种哲学思维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原本是四维的“合理性”概念体系,从而使该体系始终存在着蜕变成简洁但更为尖锐的、呈现为“形式合理性/实质非理性”这一形态的二元论的可能。对相关韦伯文本的审视映证了这一可能。韦伯有关现代法律中的核心张力的论断,因而体现为“形式合理性”和“实质非理性”之间的冲突。由于韦伯在“法律社会学”中将现代资本主义视为“核心议题”乃至“最高价值”,且认定“形式合理性”法律与之存在“选择性亲缘关系”,所以他个人倾向于“形式合理性”一侧,并将“实质非理性”的法律主张主要归园于工人运动。然而,资本主义经济的现实发展表明,资本主义同“形式合理性”法律之间的联系并非绝对。整个“法律社会学”文本都体现出韦伯将概念和观念置于经验事实之上的倾向,而这些概念和观念本身又受到韦伯自身价值取向的引导。因此,这也意味着对社会科学“客观性”的背离。

  • 标签: 形式 实质 “合理性” 资本主义
  • 简介:我国改革开放初期确立的农村土地权利体系体现了霍布斯定理式的配置特点,即国家“高地权”之下的农村“低地权”,时至今日,农村土地权利结构面临着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平双重拷问。我国农村土地权利结构改善路径的学理基础大概可以从霍布斯定理的完善与科定理的采用着手,其相关实践典范可分别以“浙江模式”和“广东(上海)模式”为代表。

  • 标签: 农村土地权利 霍布斯定理 效率与公平 土地权利配置
  • 简介:西安市灞桥区洪庆街道办西侯村在党支部书记吴永宁同志的带领下,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对农村工作的政策,大力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帮助农民脱贫致富,朝着小康社会不断迈进,做出了卓有成效的工作。深受区、街道办的表扬和群众的称赞,为不断提高村民生活水平,改善村民生产、生活环境做出不懈地努力。

  • 标签: 灞桥区 村支部书记 群众 “三个代表” 农业产业结构 农民脱贫致富
  • 简介:社会抚养行政处罚论在现实中的存在有其深刻的历史、制度、理论和现实根源,但处罚论存在混淆社会抚养的性质与功能,没有抓住社会抚养的本质特性,忽视生育权的基本权利属性,计划生育义务性质认识不清,超生行为定性错误,缺乏世界眼光这六大谬误。社会抚养定性应坚持行政收费论,摒弃行政处罚论。面对质疑和挑战,行政收费论应给予积极的回应,提升自身理论的逻辑自洽能力和回应社会现实问题的能力。

  • 标签: 社会抚养费 行政处罚论 行政收费论 批判
  • 简介:刘军,咸阳市人大代表.1999年被选为兴平市西吴街办马村村委会副主任,2002年至今任马村党支部副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十几年来,刘军同志率领马村两委会一班人,大胆创新、内引外联、一步一个脚印,把马村建成一个团结和谐、经济发展、村容整洁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他的成绩多次受到市委市政府、街办党工委领导的好评与肯定.马村纪念堂的建成,不但解决了将来整村拆迁、本村村民的迁坟难题,还为新兴纺织工业园将来征地、迁坟做好了实质性的后盾.修建纪念堂是推进农村目前殡葬改革的具体实践,不仅能有效满足骨灰集中存放和祭奠的需求,还将对人们树立低碳环保、绿色殡葬的理念起到促进作用.

  • 标签: 主任刘军 人大代表兴平市 兴平市西吴
  • 简介:孟德鸠在《论法的精神》第一卷第七章第六节中论述"中国的奢侈"问题时,认为中国各个皇帝们所实施的道德性措施实际上具有理性经济考量的特质。对于其中反映出的道德哲学要求与经济理性考量的应然关系问题,传统理论的论证虽然有合理之处,但严格来讲也具有极大的不足。法律哲学的历史恰就是以道德哲学为基础的法律观与以经济理性为标准的法律观的互动史,因而通过法哲学中介并证成道德哲学要求与经济理性考量之间的应然关系极为便利。从法律哲学发展的最新成果来看,道德哲学要求与经济理性考量之间可以用一种新型关系来说明,当道德哲学要求与经济理性考量化约为"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时,作为论证中介的法律哲学可以证明,道德哲学要求与经济理性考量完全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呈现亲和状态,共生于一定的制度性因素中。

  • 标签: 孟德斯鸠 中国 道德哲学要求 经济理性考量 法哲学
  • 简介:在涉外无单放货案件审理中,承运人往往以卸货港所在国存在特殊法律规定为由进行抗辩,认为自己依该特殊法律将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即已完成交付义务,不应再承担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在此类案件审理中,“卸货港所在地法律”往往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的“外国法律”存在界限模糊之处,直接影响到对“卸货港所在地法律”查明责任的归属。实质上,《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的“外国法律”属于根据冲突规范指引的准据法,而“卸货港所在地法律”属于承运人根据中国法中《无单放货规定》第7条加以主张的免责事由,二者法律意义并不等同。对于卸货港所在地法律,应由当事人负证明责任。另外,承运人依据《无单放货》第7奈规定主张免责,应同时证明两个事项:卸货港所在地存在特殊法律规定,根据该规定,承运人必须将货物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3局;承运的货物已交付给当地海关或者港口当局。

  • 标签: 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 卸货港所在地法律 外国法律 外国法查明 准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