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一、理论概述我国刑法中,不仅侵犯财产罪一章直接以保护公私财产免受损失为目的,其他章节中的不少罪名也以造成财产损失作为定罪量刑的重要条件。如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贪污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骗取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吸收客户资金不人账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等。国外理论与判例现在毫无争议地认为,对于违法发放不良贷款,致使银行资金难以收回的,即便银行还存在受民法保护的所谓债权,但从经济的财产损害角度看,银行已经遭受了财产损失,值得以刑法手段予以规制。[1]同样,我国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国家或企业形成大
简介:1985年制定的《继承法》,由于受到计划经济和普遍贫穷的历史局限,存在较多缺陷,不能适应当今我国市场经济下遗产流转的需要。在编纂民法典、将《继承法》修订为民法分则继承编时,应当抓住机遇,对我国现行继承制度进行全面改革。继承编入典应当坚持的指导思想:一是继承制度与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相一致原则,二是继承制度繁简与社会实际需要相一致原则,三是继承制度与遗产流转规律相一致原则,四是继承法改革与婚姻家庭制度等民法制度改革相一致原则,五是肃清"左"的思想与坚持民族习惯相一致原则。基于这些指导思想,继承编的制定应该妥当设计篇章结构、具体安排规范内容,对继承的一般规则、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遗赠扶养协议和继承协议、遗产的分割等制度全面作出具体规定,为自然人对其身后遗产的支配自由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