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预提费用,是指房企从成本费用中预先列支但尚未实际支付的各项费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税法规定房地产企业预提费用不得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而对于房地产企业预提费用可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能一概而论,需视情进行税务处理。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但对于特定的预提(应付)费用允许税前扣除。笔者对房企现行的预提费用税前扣除有关税收政策进行收集和梳理,总结归纳出房企预提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若干情形及相关税政,提供给纳税人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参考和借鉴。
简介:伴随我国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与市场经济体制的变迁,我国原有一些税种设置的不适应性不断凸显放大,地方税制体系的重构迫在眉睫。因此,如何建立一个立足于长远发展、适合我国市场经济变化、科学的地方税收体系已成为社会各界期盼解决的重要课题。随着以“营改增”为主要标志的新一轮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推进,原本地方政府最大的税种营业税变为中央与地方共享,因而选择与培育地方主体税种成为重构地方税收体系最为关键的问题。文章从选择房地产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角度研究我国地方税收体系建设问题,以期完善我国地方税收体系建设,提高地方政府筹集收入能力,加快地方政府实现财权、财力与事权相匹配。
简介: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基本政策规定是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六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务院于2011年7月19日发布并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税收征管法(2001年4月28日颁布)以及由中国各级税务机关发布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规定,构成了现行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的主体法律基础。
简介:随着我国企业走出去经营的步伐不断加快,其在境外面临的税务问题也不断浮出水面。问题的发生,归因于准备不足,走出国门后的企业对当地的税务要求仓促应对,信息获取不全面,缺乏相应的专业人才,无法满足当地对纳税依据、代扣代缴的要求,承受着由此带来的种种不便,同时企业自身也面临着汇率、资金损失等方面的挑战。为确保境外经营的顺利开展,“走出去”企业应高度重视税务处理,多管齐下,从培养专业人才入手,充分借助第三方中介的力量,完善内部控制,规范成本列支,除全面履行自身的纳税义务外,还要做好与本企业相关的代扣代缴税款工作。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做好税收筹划,充分利用既有的双边和多边税收协定,节约税务成本,同时做好资金安排,规避税款汇率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