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人们总是把斯宾塞作为主张弱肉强食的社会达尔文主义创始人加以批评。这类批评有一定的根据。斯宾塞确实把生存竞争和适者生存作为包括人在内的一切生物进化的普遍规律,并由此出发理解生物进化和文明的进步。但是,他同样极为清楚地表达了文明人的社会生活从本质上是一种道德的生活这一伦理观念,认为公正和善行的伦理意义要远远高于征服和奴役。他由此探讨了文明生活.必须遵循的道德原则。他将平等的自由这一公正的原则作为第一条道德原理,对妇女和儿童的平等权利、对公民的平等的政治权利进行了申辩。他对亚当·斯密同情理论加以发挥,将同情作为公正的意识、良心得以形成的根据的做法,表明他继承了英国同情主义伦理学的传统,表明他并不认为人性只有利己的一面。事实上,正是根据同情理论,他实现了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的有机统一。斯宾塞思想的这些方面,还有待学术界进行认真研究和清理。
简介:《民法总则》第147条虽具有完全性法条的外形,团“重大误解”一词本身为不确定概念,故含有授权补充的漏洞。适用该法条,应将评价因素具体化。法律行为已成立乃是当然的前提,误解的重大性只是必要但不充分的条件,此外,还应补充相对人对于误解的参与以及消极要件。通过类比第三入欺诈场合的立法价值判断,并参考比较法,上述要点理应吸收进入第147条的解释论。重大误解固然可以发生撤销权,有些场合变更合同更符合实际需要。考虑相对人对于误解方误解的参与因素,损害赔偿一般不是误解方赔偿相对方,而是相对方赔偿误解方;此种赔偿是对于信赖利益的赔偿。关于重大误解的解释论,应实现从二元论向一元论、从意思主义向表示主义的理论转型。
简介:对于动机错误有二元论与一元论之争。二元论者囿于“错误”是“表意人非故意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理念,不得不将“性质错误”拟制为内容错误,将双方动机错误置于错误法外救济。此种处理模式导致错误理论日益复杂化,难以把握。一元论为了将动机错误从可救济的错误中排除出去,主要采用列举或者相对人可识别性的方式。列举方式的优点是通俗易懂、便于操作,缺点是难免存在遗漏;相对人可识别性的方式无法妥善解决纯使他人受益的法律行为中的动机错误与双方动机错误问题。我国可以借鉴一元论和二元论的优点,尝试采用第三条路径,即“统分结合模式”:“分”就是坚持动机错误与表示错误的区分;“统”就是在司法解释中,将主观行为基础错误、性质错误以及纯使他人受益的法律行为中,成为行为人发出意思表示唯一原因或主要原因的动机错误和表示错误一体纳入《民法总则》148条予以救济。
简介:党的十四大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是当前许多人对市场经济的认识走入了误区,只有走出这个认识误区,才能积极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误区一:发展市场经济就是建立市场市场经济的发展依赖市场,没有交易市场也就无所谓市场经济。但是,市场的涵义不单是指有形的交易场所,按现代经济学理论,它主要是指具有购买力的需求。因此,市场更主要的涵义是“开发”而不是“建”的问题;发展市场经济是指建立一种经济模式,即以市场机制为基础调节的经济运行方式。这包括价格由市场决定,价格波动又调节供求等。
简介:作为解释法律的理论,并非每个国家的法学方法论都一样。按照传统,在德国法中有四种解释标准。其中,文本这一解释标准被赋予了重要的意义。对于通常的法律解释来说法律专业语言中的词义更重要,与此相反,对于区分法律解释和法官造法来说,一般日常用语中词语的可能含义更加重要。刑法中禁止类推解释是十分有意义的。其(只能援引)文本进行解释的背后是这样一种立场:用这样的方法,公民可以抵御国家强权对自由的干涉,并且可以保障三权分立框架下议会的权力。事实上文义解释并不能实现这样的功能。上文中法学以及语言学上的论据说明了这一点,除了文本解释,体系解释、发生史解释以及目的解释也都很重要。首先要对此四种解释标准进行整体衡量,但在解释中还是要坚持从文本出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