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民法典》颁布之前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相关规定主要集中在侵权责任领域,合同领域中并没有关于受损害方遭受精神损害的相关规定。因此我国在制定《民法典》时注意到了对合同领域因违约造成相对人精神损害进行赔偿的问题。目前我国学界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持两种截然相反的态度,否定说学者反对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到违约的框架之下,但是由于违约造成的精神损害是客观存在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举证责任存在差异以及其符合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发展的国际趋势有效的论证了我国规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正当性。
简介:关于违约责任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通说的辩驳可以揭示,违约责任精神损害不适用赔偿的种种理由难以令人信服,不足以构成否定赔偿的法理依据。因此,立法上可以确立违约责任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制度。同时,为了克服理论障碍,将可能产生的负作用降到最低,需要进行严格而审慎的适用该赔偿的制度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