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英美法系国家虽然在形式上没有大陆法系国家式的民法,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不存在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只是它的民法表现在其他形式的法律中而已。这就使得英美法系国家的民法在特征上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截然不同。那么,英美法系国家民法的特征是什么呢?对此,人们完全可以从不同的视角进行探讨。本文拟主要通过法源和内容两个角度的比较,探讨并说明英美法系国家民法的特征。 一、英美法系民法之法源(形式)上的特征英美国家的民法主要是判例法,19世纪末叶以来,成文法也受到重视。在英美国家,民法渊源(形式)包括判例法中的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分述如下:1.普通法。普通法是英国判例法的一种,于11世纪开始萌芽,13~14世纪正式成形,是英国最古老的法律制度。当时英王把收税官派往全国各地,后来演变成巡回法庭,以解决当地的一些民间纠纷。当时,各巡回法庭解决民间纠纷时的主要依据是当地习惯,后来这种以习惯为根据的判例在伦敦汇集起来作为统一标准适用于全国。在判例中,常形成文字隽永、意义深沉的格言式语言风格。如在有关所有权的判例中规定:“无论何人,不得以大于自己所有之物给人”、“占有乃所有...
简介:社会生活是文学艺术的唯一源泉。文学艺术不仅是社会生活的反映,而且是社会生活的审美反映,即人的能动的审美创造物。只有揭示文学艺术的审美特征,才有可能完整地、准确地把握文学艺术的特征。(一)文学艺术与社会生活的关系问题,是文艺理论的根本问题。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文学艺术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是人类社会实践的产物,是一种意识形态。它的本质是社会存在的一种反映。主观唯心主义者完全抹杀文艺与客观世界的关系,认为文艺纯粹是"心灵、意识的产物"。客观唯心主义者虽然承认文艺与客观世界有一定联系,但却又认为客观世界是上帝创造的,因而文艺归根到底还是来源于天神。对文艺与社会生活关系的不同回答,反映了两种不同文艺观的对立和斗争。资产阶级自由化在文艺观上的反映,就是不承认社会生活是文艺的
简介:著名散文家柯灵在《散文———文学的轻骑队》中曾指出:“文学作品是作家人格和个性的表现,只是在诗和散文里,表现得更直接,更鲜明。”“诗言志”是我们祖先对诗歌创作的高度概括。对于著书写文,古人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实诚在胸臆,文墨著竹帛,外内表里,自相副称,意奋而笔纵,故文见而实露也。”这里讲的是做人与作文的密切关系,强调文章与人是“外内表里,自相副称”的紧密关联,而这种关联的根本所在便是我们今天强调的人格在文章中的真实反映。在散文创作中,由于散文要求真实的特质所决定,人格对于散文创作来讲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关于人格的阐释这里所讲的人格不单纯是哲学意义和心理学范畴内的人格内涵,它是哲学、心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