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行政主体负有作为义务,这是成立危险防止型行政不作为的前提条件。行政主体怠于履行作为义务,这是危险防止型行政不作为发生的核心要件。行政主体有履行的现实可能性,这是危险防止型行政不作为构成要件中有责性要件。行政机关负有作为义务的来源,主要源自法律规范、行政规则、行政行为、行政契约与先行行为。行政主体怠于履行作为义务的阻却事由应仅限于发生了不可抗力。行政主体有履行的现实可能性的要件判断应通过个案具体情况,逐层分析权衡个案情形中是否具有危险发生的预见可能性,避免损害发生的可能性和公权发动期待可能性。
简介:《代表法》第32条第3款确立了人大代表人身特别保护许可权的合目的性审查原则。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地方人大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于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保证宪法法律的正确解读和执行拥有重要的宪法职责。地方人大如何理解代表特别保护许可权的规范内涵,成为合目的性审查原则能否得到正确实施的前提和关键。但通过梳理可以发现,这一原则在地方性立法中未能得到良好落实,存在大量问题。我国就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法监督确立了双轨制的备案审查体制,但地方性法规的备案审查体制存在着审查主体和提请主体位阶过高、备案审查动力不足等问题,这些问题亟待改善,以促进我国人大代表人身特别保护许可权的合目的性审查原则的落实。
简介:工业社会中的人们在认识论框架之下,运用分析性思维进行社会治理和政策制定。分析性思维采用实证主义研究方法来认识事物,与工具理性联系在一起。在工业社会中,分析性思维甚至被等同于科学,只要通过分析性思维制定的公共政策就被认为是科学的,也只有通过分析性思维才能获得科学性。而全球化、后工业化进程使得社会问题具有了高度复杂性与高度不确定性,超出了工具理性的范畴,也打破了分析性思维应用的条件和环境,这时需要对理性的概念作出新的阐释。与之相适应,政策过程中的思维方式应当从分析性思维转换到相似性思维。不同的思维模式带来不同的认知,以及不同的政策过程和建构图景。
简介:任意性规范是民事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民事主体从事法律行为的重要依据。不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存在相关的概念,但如何在诸多规范类型中厘定明晰的区分标准仍是我国合同法上的难题。随着理论的发展以及实务纠纷的增多,任意性规范在识别、适用以及立法设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越来越突出,集中表现为缺少明确的识别标准,与补充性解释之间的适用规则不清,缺少规范设计的法经济学考量以及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滞后性。任意性规范在立法技术上的不足不仅会降低私主体的活动效率,还会对司法实践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在反思我国现行合同法任意性规范的基础上,提出颇具时代特色的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范设计构想,具有现实意义。
简介:明清太原县城,位于汾河之西的故晋阳西城(晋阳为横跨汾河东、西、中三城格局)大明宫遗址以南,从明洪武八年(1375)始筑以来一直是明太原县、清太原县、民国太原县、民国晋源县、新中国晋源县、太原市第六区、晋源区的治所,1963年后降为公社、镇、街道办事处一级建置。县城南关之龙天庙(一名刘王祠)创建于清道光六年(1826)之前,所祀“刘王”被人们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而以龙天庙为中心的一场大型抬神活动却流传甚远,涉及河东、河西的十数座村庄。这场前后历时三个月之久、有数千人参与抬神的民俗活动,不仅规模宏大充满趣味,而且有很深的历史内容,应该引起后人关注,对其进行深入研究。
简介:相较于《新疆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和修订前的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新疆宗教事务条例》在体例、结构与内容上的变化主要表现在,增加了宗教活动一章,并细化了非法宗教活动的法律责任.通过准用国家立法,以及后续立法的不断跟进,就非法宗教活动,新疆地方立法初步构建起行政、民事、刑事责任与社会责任相互衔接的责任体系.《新疆去极端化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宗教极端主义活动的行为表现,与《新疆宗教事务条例》保持了立法连贯性.《新疆宗教事务条例》将宗教活动单设一章并完善责任条款的立法体例,为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的修订提供了地方立法经验.
简介:现实生活中的民事纠纷、行政纠纷等法律纠纷,并非各自完全独立,随着国家行政管理领域的不断扩张,行政权逐渐介入私权领域,行政争议与和民事争议出现相互交织、互相影响的状况,由于我国现行法律缺乏对民事、行政交叉案件处理的详细规定,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也没有成熟、规范的处理方式可供参考,因此在实务处理中常常出现程序混乱、诉讼周期冗长、矛盾裁判等问题,影响司法权威和公信力,未能充分发挥诉讼定纷止争的功能。本课题以行民交叉案件的分类、特征、相关法律规定等基本理论着手,兼述域外一元制与二元制司法体制国家在解决行民交叉案件方面的有益经验,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予以借鉴,遵循公正与效率兼顾、保障与监督行政权并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等处理原则,对行民交叉案件的解决机制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