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沿各自不同的历史路径演变至今,其基础概念与规则迥然相异。作为英国衡平法的产物,信托制度移植至我国后,面临诸多理论问题。其中,信托财产是信托关系的基础,决定着信托是否成立、有无必要存续等问题,明晰其归属的法律界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我国信托立法对此一直语焉不详。文章聚焦于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展开分析讨论,支持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所有权,以促进信托制度与我国社会生活的现实结合,发挥其功能优势。
简介:<正>一、引言“楚语”这个术语,早在西汉语言学家杨雄(前58—公元18年)的著作《方言》中就使用了,至今已有两千年左右的历史。后来北宋著名的文学家苏轼(1037—1101年)在黄州(今湖北黄冈县政府和黄冈地区行署所在地)任团练副使时,于元丰7年(1084年)写的一首《满庭芳》词中也提到“楚语”:“坐见黄州再闰,儿童尽楚语吴歌。”这是“楚语”在文学作品中较早的出现。“楚语”这个名称一直沿用到现代。但用“楚语”确指湖北东部一带方言还是40年以前的事。1948年,赵元任、丁声树等合著的《湖北方言调查报告》,将湖北省东部地区的17个县和西北角的竹溪、竹山共19个县的方言都划在第二区。作者指出:“这第二区可以算作典型的楚语,——如果要独立一种楚语的名目的话。”1960年,由湖北省方言调查指导组负责编写的《湖北方言概况》(油印本),也将鄂东和鄂东北一带的19个县市加上竹山、竹溪共21个县市的方言划为楚语区,其分布地域与《湖北方言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