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
/ 25
500 个结果
  • 简介:认为危险存在犯罪中止,同时持该观点的人如果认为危险在犯罪既遂之后、实际损害结果发生以前可以成立犯罪中止的观点,认定危险既遂后仍可成立犯罪中止

  • 标签: 中止思考 危险犯 犯中止
  • 简介:我国现行刑法对准中止未有明文规定,但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应将其按照犯罪中止予以同等评价。从准中止的理论可以看出,准中止无论是从刑事政策的角度还是犯罪构成角度都应当依中止从宽处罚。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都已经设立了准中止制度,为我国设立准中止制度提供了参考、借鉴,应当在刑法中增设关于准中止的规定,以完善我国刑法。

  • 标签: 准中止 中止 未遂 刑事政策
  • 简介:中止是刑法总论中的重要内容,不仅影响行为人的定罪,对量刑亦具有重要作用。但是,由于观念上的偏差和研究思路上的误区,无论国外还是国内理论界,对中止的研究大多只停留在整体层面上,而对作为中止成立的必备要件之一——中止行为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和研究。中止行为是指在犯罪过程中,出于自己的意思自动消灭了犯罪既遂危险的行为。由该定义又进一步归纳出中止行为的特征,指出'时空性''自动性''有效性'和'彻底性'是中止行为的特征而非中止的特征。

  • 标签: 中止行为 自动性 数罪并罚 中止犯 成立要件
  • 简介:中止作为一种特殊、复杂的犯罪形态,一直是理论聚讼的焦点。实践中,有两个问题值得探索。一是行为如果发生在内部关系错综复杂的共同犯罪中,其犯罪中止的有效性如何把握?二是在犯罪人已完成了危险的实行行为,但实害的犯罪结果并未发生。在此情况下,犯罪人自动采取措施,并且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出现,其性质应如果认定,是构成危险的既遂,还是构成犯罪中止?若构成犯罪中止又是构成危险中止还是实害中止

  • 标签: 中止犯 处罚 共同犯罪中止 危险犯
  • 简介:<正>根据《德国刑法》第24条第1款以及《日本刑法》第43条但书的规定,成立中止,必须是行为人"因自己的意思"停止犯罪。而"因自己的意思"即中止的任意性。德日刑法理论中所讨论的中止的任意性,在我国刑法理论中被称为自动性。任意性是未遂中止的本质性区别所在,是凸显中止个性的重要特征。德日等国刑法理论非常重视对"任意性"的研究,形成了观点不同的各种学说。我拟在对国外各种相关学说进行全面梳理与评析的基础上,就我国刑法理论中所涉及的中止自动性问题展开全面思考。

  • 标签: 中止犯 自动性 主观说 任意性 客观说 障碍未遂
  • 简介:只有当行为符合某种重罪的中止的成立条件,同时构成了某种轻罪的既遂时,才能认定为中止中的“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行为必须是中止前的犯罪行为,而不应是中止行为;重罪的中止因“造成损害”而构成轻罪的既遂时,不论轻罪与重罪是何种关系,均应认定为重罪的中止;在对“造成损害”的中止减轻处罚时,应当考虑与轻罪法定刑的协调关系。

  • 标签: 中止犯 造成损害 定罪 量刑
  • 简介:<正>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但是,这仅仅是一个形式规定,无法揭示共同正犯之实质处罚根据。比如,"在复行为的情况下,分担的共同正犯所分担的是数个行为,可谓数行为之分担。尤其是在数行为之分担的情况下,似乎各共同犯罪人都实施了单一的犯罪,例如在抢劫罪中,一人使用暴力将事主

  • 标签: 中止犯 既遂 行为犯 犯罪预备 犯罪中止 共同实行犯
  • 简介:2、第二种观点认为危险是以危害行为具有造成一定后果的客观危险状态作为犯罪构成必要条件的犯罪,以行为人实施的危险行为造成的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险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危险仅以行为人的行为造成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

  • 标签: 中止形态 危险犯 浅析危险
  • 简介:“准中止”是由被害人的行为、第三人的行为、客观情况的介入或行为性质所致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其主观特征表现为犯罪中止行为是基于行为人意志所为,其客观特征表现为行为人做出了真挚努力但其防止行为与犯罪既遂结果不发生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准中止中止的一种特殊形态,刑法应该在相关的法条中对其明确规定。

  • 标签: 中止犯 准中止犯 未遂犯
  • 简介:<正>一、问题的提出自启蒙时代以来,刑罚不再是统治者恣意使用的暴力手段,而必须满足特定的理性化要求。在保证预见可能性的前提下,国家只能以谦抑的刑罚实现法益保护目的。如果刑罚违背了这一理性,就必须予以排除。应当说,中止在排除刑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如果行为人在实施犯罪后及时避免了既遂,同时满足自动性的要求,他就不是刑罚惩罚的对象。在这里,自动性无疑成为解除行为人刑罚的关键推手。长久以来,自动性要件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实定法、理论学说及司法实务的认可,但是一旦涉及自动性的司法认定问题——如何判断行为人中止犯罪具有的自动性?——仍然缺乏清晰的回答。以至于有学者感叹,在中止的研究中,"最为值得讨论,也是问题最多的,就是犯罪中止的自动性(任意性)。"正如人们在实践中体会到

  • 标签: 自动性 司法认定 中止犯 犯罪中止 主观说 种类物
  • 简介:本文通过对我国刑法第24条笫2款的分析,指出其中的"损害"应当是指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即能独立成罪的危害结果,而非任何危害结果,但包括无形的、非物质的结果;对造成损害的中止应以其所构成的其他犯罪定罪,而不因以中止定罪处罚,因此提出立法建议:第24条第2款直接规定:"中止应当免除处罚".

  • 标签: 独立成罪 无形结果 独立定罪 结论
  • 简介:对于危险,通说的观点否认了危险状态出现后自动而有效地防止实际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成立犯罪中止。但是,根据相关理论以及结合刑法典的有关规定,我们发现,这种情况不仅符合犯罪中止的条件,而且也是刑法谦抑性的必然要求。

  • 标签: 危险犯 中止形态 价值回归
  • 简介:摘要就犯罪中止而言,我国通说认为,必须具备时间性、自动性、有效性三个要件。这不仅与“罪刑相适应”原则不符,也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相悖。本文拟就共同犯罪中实行中止的认定问题,结合犯罪中止的相关理论和规定,全面考察共同犯罪的理论和实践,以期得出合理论断从而为我国的刑事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 标签: 犯罪中止 共同犯罪 实行行为 共同实行犯的中止
  • 简介:关于准中止制度,目前学界主要围绕准中止的概念、特征以及类型等具体制度内容进行研究,忽视了准中止在不同立法例中的差异表现,这些差异根源于各国(地区)对准中止制度的设计理念不同。因此,本文试图通过对各国(地区)立法例的对比分析,研究准中止设计理念的差异所在,并从准中止功能定位和对'真挚性'不同理解当中提出设计我国准中止制度时应该坚持的理念,并以此为基础展开对准中止制度内容的建构。

  • 标签: 中止犯 准中止 分析展开
  • 简介: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分历来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尤其是当行为人在一定程度上'主动'放弃犯罪的情况下,对于能否认定为具有中止自动性而成立犯罪中止存在较大争议。关于中止自动性的判断应当受到中止减免根据的影响和制约,从犯罪中止的立法目的出发分析具体的案件。本文试图在中止减免根据理论上提出自己的理解,进而认为中止自动性应当采取'缓和的限定主观说',以期对具体案件的认定提供一点思路。

  • 标签: 中止自动性 减免根据 重复侵害 比较对象
  • 简介:<正>一、问题所在1.在有多个犯罪参与人的情况下,其中一人中途放弃犯意,从共犯关系中脱离出来,实际上是很常见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其他共同犯罪人同时中止犯罪行为,问题相对较少。但是,在其他共同犯罪人继续实行犯罪至未遂或既遂的情况下,在此

  • 标签: 共犯中止 中止犯 共同犯罪人 犯意 加功 既遂
  • 简介:m晚近以来,我国刑法理论对中止减免刑罚的根据的讨论趋于热烈,但多是基于日本刑法理论并和说的思想展开论证.值得注意的是,日本刑法规范第43条将中止作为未遂罪的一种减轻或者免除刑罚,而我国《刑法》第24条对中止的规定却有所不同,是以是否造成损害为界限,分为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梳理以往关于中止减免处罚的根据的学说基础之上,从我国刑法规范出发,可以分离中止减轻处罚的根据与免除处罚的根据,最终形成中止减免处罚的根据二元论立场:在中止造成损害时,对其减轻处罚的根据与违法、责任减少说具有亲和性;在中止没有造成损害时,对其免除处罚的根据与刑罚目的理论具有亲和性,并以二元论立场为根据,进一步探讨对认定中止自动性认定的具体影响.

  • 标签: 中止犯 减免处罚 处罚根据 二元论 自动性
  • 简介:亲手的理论来源于限制间接正犯,概念来源于宾丁.目的作为亲手一种,与构成要件的形态相关联.从构成要件的外部形态观察,目的作为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欠缺目的不具有征表违法性;从规范形态上考察,目的与违法性具有关联,反映了行为无价值的立场.目的在亲手归属中属于实质的亲手.

  • 标签: 亲手犯 目的犯 超过的主观要素
  • 简介:何元平、何元生、何元贵之父何文举,解放前在六块团处自家房后栽种有11株荔枝树。1958年入社为生产队集体管理使用,1959年砍去一株。1962年四周定时,生产队把余下的10株归还并固建给何文举所有。1979年,何文举次子何元生病死,张远德携幼子改嫁在原社。1980年9月30日,何文举与两个儿子何元本、何元贵订立赡养协议,何文举生养死葬全部由两个儿子负担。1981年落实林业两制时,何元平、何元贵将何文举所有的10株荔枝树登记在自己名下,各5株,并由合江县人民政府颁发了林权证。

  • 标签: 中止诉讼 1958年 1959年 1962年 1979年 1980年
  • 简介:在诸多刑法理论问题还处于激烈争论之际,学者们对犯罪中止的探讨似乎已经沉寂下来了。在理性思考之下,犯罪中止应从行为结构上作出相应的定性和处置,而不应笼统地作为犯罪对待。犯罪中止的刑法体系地位和刑法学体系地位应彻底立于犯罪中止制度的设立宗旨予以确定,并可将其置于犯罪论中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之后。基于对犯罪中止的重新定性和对其刑法体系和刑法学体系地位的重新安排,犯罪中止制度可作出新的法条设计。

  • 标签: 犯罪中止 危害行为 危害结果 刑法体系 刑法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