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关于清代的粮食价格问题,尤其是东南沿海地区的粮食价格问题,美国王业键、日本中山美绪以及国内陈春声等学者在近年做了许多深入的研究。1987年王业键先生又发表了《十八世纪福建的粮食供需与粮价分析》一文,对1745—1756年福建的米粮价格进行了细致的分析。王氏的米价数据来自福建巡抚和闽浙总督逐月向乾隆皇帝奏报的粮价单和其他清代档案资料,其可信程度是相当高的。然而,从粮食价格中反映出来的社会经济内容是相当丰富的,我的这篇文章,试图从清代福建粮价的另一个侧面,即主要从非正常年景的粮食价格这个侧面,来探讨清代前期福建粮食供应和粮价的大体趋势,并由此就清代福建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作某些相关的分析。
简介:<正>一、清代前期广东、福建的粮食消费明代中叶以前,闽粤两省和国内其他省份一样,粮食消费的主要形式是自给自足。随着明代后期商品经济的发展,形成了萌芽状态的粮食市场。明末董应举论福建:“福建上府多山,而沿海郡邑多咸而少收,故上仰粟于上府,南仰粟于粤,北仰温台,从来如是。”明代广东的开发程度尚不如福建,经济以粮食生产为主,是福建的大粮仓。据屈大均《广东新语》、陈舜系《乱离见闻录》等书,广东的粮食源源不断地输往福建,数量颇为可观。吴承朋先生估计:明代福建省自外输入的粮食约有上百万石,他的结论是:“福建省大约可以说是当时自然经济受到破坏最多的省份。”按照吴先生的观点,福建自然经济在明末就有分解的迹象。
简介:“民折官办”是清政府针对漕粮征派的一种政策变通。清代征漕“例不改折”,但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了诸多具体问题,清政府在一些特殊地方实行“民间折征,官为采办”,并渐次推广;康熙时施行于河南,乾隆时推行到南方州县。然而清代政策变通具有守旧中求变、施变中仍旧的特点,因此“民折官办”的实行存在较大的局限性,在不变旧制、朝廷利益至重的前提下,原额不可变,本色上纳不可废,故此变通所带来的解决问题的成效十分有限。又因变通的目的在于完额,中央和地方均寻求简单可行的办法,故难免出现脱离实际等状况。最终在漕粮征派需要彻底改革时,“民折官办”未能成为改革的有效借鉴。“民折官办”从一个侧面折射出清代政府政策制定、实施及变通的特点。
简介:<正>史界对唐前期赋税的研究多集中于租庸户税、地税等主要税收上,而对于在岭南及蕃胡内附州实行的轻税制则极少注意,甚至多有误解。轻税是唐前期赋税中不可分割的一个组成部分,不理解轻税,就不可能全面了解租庸调制,也不可能正确理解唐前期的赋税体系。有鉴于此,笔者草就此篇小文,力图对唐前期轻税的性质、内容做一较为详细的探讨。唐前期有两种轻税,其一为客户之税,二为内附者之税。客户之轻税始于开元中,持续时间很短。《旧唐书》卷一〇五《宇文融传》云:其新附客户,则免其六年赋调,但轻税入官。这种轻税的数量及用途,《唐会要》卷八五“逃户”门记载云:岁终,得客户钱百万,一时进入宫中。“客户钱”即客户的轻税钱,它作为羡余被纳入宫中支用,后来又被用来补充常平仓本钱。这种轻税是宇文融括户后对客户的暂行税法,在财政上的意义不大。本文所讨论的是第二种轻税,即蕃胡夷獠内附者的轻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