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污染产品税与污染排放税向来被视为污染税(环境保护税之内核)的两大支柱。无论是理论层面还是国际实践趋势,污染产品理应是环境保护税的重点规制对象。然当下环境保护税立法仅聚焦于污染排放课税,而将污染产品任由消费税选择性调整。税制实践一再证明,消费税终归不是以环境保护为主位目的的特定目的税,诸多先天税制上欠缺环境保护税的专业性,难以迎合环境治理的需要。不管是鉴于域外经验,还是基于税制分工,都有必要借环境保护税立法之机,将污染产品纳入环境保护税的征税范围,即便一步到位的条件未必成熟,也有必要在“环境保护税法”中预留未来针对污染产品的课税空间,实现污染排放税和污染产品税的协同规制。
简介:<正>凡市场经济都必须有破产法调整。我国早在1986年时便通过颁布了企业破产法,但在立法思想上、宣传上以及司法实践中却受到旧经济体制的严重影响,未能遵循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并没有真正认识到破产法对市场经济的本质调整作用,致使破产制度在我国长期被束之高阁,至今未能获得普遍实施。从立法思想上看,为什么要制定破产法,其对市场经济的调整作用究竟何在并不明确。市场经济是通过商品交换来维持运转的,而延期付款或交贷的信用交易方式是交换的主要形式,这在法律上便形成债的关系。债如果不能及时、公平地实现,市场经济的秩序必然陷于混乱。在债务人有清偿能力而不履行时,从法律上讲,通过民事诉讼与执行制度便可保障债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