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西德宪法法院的违宪控诉制度是各国宪法保障制度中具有特色的一种制度。按照西德基本法规定,任何人,只要声称他们基本权利或一些类似于基本权利的权利(如法庭听证权利)被公共权力机关所侵害,都可以向联邦宪法法院提出控诉。唯一的限制是:在一定的司法管辖范围内可用的救济手段首先使用,而无效果时才可提出。联邦宪法法院接到控诉书后,交由三名法官组成的委员会初步审查,如果该项控诉是不能成立的或同为其他原因看不出有成功的希望时,委员会可以全体一致地决定拒绝或驳回该项控诉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如果委员会决定受理该项控诉,则控诉程序进入审理阶段。
简介: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郑潮芳、罗金钗认为:现行《民事诉讼法》对调解的规定过于原则。一、关于自愿原则。调解是法官发挥主观能动性转变当事人思想的过程,当事人在未转变思想前当然不愿意调解。当事人自愿是指自愿接受最终达成的协议。只要最终达成的调解协议不是强迫达成的就是自愿的。二、关于合法原则。调解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对此可从两方面理解:广义上可理解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狭义上可理解为不得违反相关实体法的规定。对此应从广义方面去理解和把握。三、关于调解程序的公正性。现行法律缺乏相关的程序性规范,应尽快制定确立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以填补立法的空白。
简介:一段时间以来,司法改革、司法公正成了全社会的核心话题,除了“行政对法院人财物的控制”的议论之外,吵得最热闹的便是人大对司法的监督问题了,而其中又以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为甚。1996年3月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现场直播了四川省人大40多名代表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质询,成为轰动一时的新闻,此次质询开创了我国省级人大监督法院个案的先例;此后,有关各级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的报道屡见诸于各种报刊;而近几年来,许多地方的人大已把个案监督视为一条监督司法的新途径,并要求通过全国人大的立法将其制度化。在有关个案监督的立法出台之前,我们有必要认真探析该制度形成的原因,以期清醒认识有无立法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