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2002年10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新《保险法》的实施将对促进我国保险业快速稳健发展产生深远影响,新《保险法》突出了以下几个特点;以改革促发展;以创新促发展;以开放促发展;以监管促发展,学习和贯彻新《保险法》,一要确定保险监管部门作用的边界,依法确定保险监管部门职能,遵循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参照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国际惯例,对保险监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重新定位;二要明确保险监管部门的管理职能,保险监管部门的职能要从无限职能转向有限职能;三要在保险监管部门职能调整中,加强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组织的管理和自律职能,对原有的部分监管职能要还权于市场,还权于经营主体,通过市场配置资源。
简介: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框架之下,法律无疑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基础设施”,目前中国的保险法律体系已初步建立,这可以从法律层次,行政法规层次和部门规章层次分别体现,在法律层次上,“根本大法”《保险法》是核心,其他重要法律包括《合同法》,《公司法》和《海商法》的相关部分,在部门规章层次上,《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保险公估人管理规定》和《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构成了主要内容,在介于法律层次和部门规章层次之间的行政法规层次上,则有近期将出台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保险违法违规处罚条例》等。
简介:洪灾保险制度的构建有利于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分担由洪水灾害所造成的巨大损失,在最大程度上补偿受灾人的财产损失。构建洪灾保险的法律路径不仅有助于实现上述目的,且是对当前国家政策呼吁和现实风险社会的回应。其立法形式应当逐步推进,由试点规则到成为《保险法》中巨灾保险篇章的组成部分;其基本运营路径应当由政府和保险人在各司其职的同时联合协作,共同有效的推进洪灾保险制度的落实;在事前构建联合巨灾保险基金制度,保证资金流动性以应对洪灾风险的即时性;在投保时实施强制基础保险加浮动的自愿机制,照顾不同种类风险承担者的现实需要,最后应建立洪灾保险的公估人机制,保障洪灾保险制度的后期实施。
简介:本文从向保险业投资的投资者的角度出发,以2007~2011年在中国境内经营业务的74家保险公司为样本,使用GMM方法分析了保险公司的融资能力与融资效率之间的关系,从而测度了“融资悖论”的存在性。结果表明,从整体上来看,投资于保险业的资金存在着明显的“融资悖论”现象,资金在保险业的流向不符合“资本逐利”的基本规律。而且,寿险公司因其业务具有较强的现金吸收能力而对投资者的吸引力更大,存在比财险公司更为严重的“融资悖论”现象;规模较大的保险公司因其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而对投资者的吸引力更大,也存在比中小规模保险公司更为严重的“融资悖论”现象;保险业中资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存在着严重的“融资悖论”,而外资则是典型的“现金追逐者”,依循“逐利”规律谨慎向中国保险业投资。其次,从不同融资渠道投向保险业的资金在“融资悖论”方面也存在着不同的表象。投资于保险业的内部资金是典型逐利的,丝毫不存在“融资悖论”;而由于出于占有金融资源、信息不对称、羊群效应和不合理投资等因素的考虑,投向保险业的债务资金和权益资金等外部资金具有严重的“融资悖论”,可见,保险业的外部投资者未能准确寻找适合投资的保险公司。最后,本文还以新《保险法》的出台为例,分析了制度因素对保险业“融资悖论”的抑制作用,保险市场的制度完善能有效矫正对“资本逐利”规律的扭曲,能引导资本流向更加合理的保险公司。本文采用三阶段最小二乘法处理了潜在的内生性问题,更有力地证实了保险业“融资悖论”的存在性。
简介:信用风险是指借款人,债券发行人或金融交易对方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完全履约致使金融机构,投资人或交易对方遭受损失的可能性,信用风险涉及贷款发放,债券投资,表外业务,衍生金融工具等多种金融活动,如果金融机构不能按期足额收回金融合同约定的现金流,那么对金属机构来讲就面临着信用风险,随着金融创新的进程不断加快和金融业的迅猛发展,新技术特别是信息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广泛应用,新的金融工具特别是衍生金融工具迅速增加,金融业的竞争日趋激烈,金融机构的并购,破产,重组事件蔓延全球,金融实业界面临着更大的信用风险挑战,同时金融监管部门也面临着如何更有效监管信用风险的挑战,因而对信用风险的监测,评价与管理越来越重要,于是近年来金融界一方面对传统的信用风险评价方法不断改进翻新,一方面推出了一系列崭新的信用风险评价方法和模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