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欧洲刑事政策在欧洲市场一体化的背景中获得关注。欧洲刑事政策一体化表现在两个方面:欧洲法律的刑事化,即欧洲共同体、欧盟层面刑事法律规范的扩张和限制;刑事法律的欧洲化,即各成员国刑事法律对欧洲统一、共同的刑事标准的反应,前者集中体现为一体化,后者集中体现为一体化语境下的多元化。《里斯本条约》确立的多数表决立法机制为欧洲超国家的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的发展提供了空间,一方面可能导致欧洲刑事立法扩张的风险,另一方面成员国为了维护自身的身份滥用防卫机制可能导致欧盟刑事立法的瘫痪。欧洲刑事政策一体化有助于解决这样的矛盾,为合理控制并引导欧洲的刑事立法和实践提供可靠的途径。
简介:刑事政策的横向结构是指刑事政策体系内各分系统之间的关系。刑事政策的分系统是指刑事惩罚政策和社会预防政策。刑事惩罚政策是指国家机关运用刑事法律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一切手段、方法和措施,包括刑事立法政策、刑事司法政策和刑事执行政策。刑事立法政策是指在刑事立法中的策略、方针和原则,是刑事立法的灵魂。刑事司法政策是指导刑事司法实践的具体指导思想和策略原则。刑事执行政策是指导刑事执行实践的具体指导思想和策略原则。当代刑事惩罚政策已经出现了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和轻刑化、非监禁化和行刑社会化以及两极化的发展趋势。社会预防政策是指直接或间接地对犯罪的控制和预防产生影响的具体措施、策略和方法。社会预防政策可以分为宏观预防政策与微观预防政策。在社会转型期,社会预防政策也应进行合理的调整。
简介:刑事政策概念是刑事政策研究的首要问题。刑事政策的实践古已有之,但刑事政策的概念却出现得比较晚,一般认为,“刑事政策”一词,开始使用于18世纪末的德国。在对国外学者、我国台湾学者以及我国内地学者诸多观点分别进行述评的基础上认为,下一个世界通用而又简明的刑事政策定义是比较困难的。从刑事政策制定者的角度出发,可以认为:我国(内地)的刑事政策是我们党和国家为了有效地打击和预防犯罪,依据我国一定时期的犯罪态势及其成因而制定的一系列行动准则。这是一个狭义上的刑事政策概念,它可以进一步被分成基本的刑事政策和具体的刑事政策。若从刑事政策研究者的角度出发,为了能使其研究更为深入和有效,则应从广义上把握刑事政策的概念。
简介:刑事政策发展的历史表明,在实证主义刑事政策下出现的人身危险性将刑事政策和刑事责任联系在一起,人身危险性此时成为决定责任存在和大小的依据。在人权与法治刑事政策下,人身危险性实现了从征表潜在犯罪可能和处罚依据到征表犯罪原因和预防的转变,表现在刑法机制上,是积极责任主义到消极责任主义转变的结果,这也同时促使人身危险性具有了减轻刑罚之意义。因而,刑事政策对刑事责任的影响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作为处罚结果意义上之责任的影响,二是对作为责任主义之"责任"的影响,在刑法机制上,前一影响是通过后一影响完成的。在刑事政策视角下,我国刑事责任的转型应实现向责任主义的倾斜,并通过人身危险性角色的转变使传统刑事责任消解单纯处罚结果之内容从而具有预防之功效,最终实现传统刑事责任内容、功能乃至地位的转变。
简介:一、导论自欧盟[1]生效以及司法与内务领域的欧洲政策被描绘出轮廓以来,司法与内务发展成为欧盟立法的主要领域之一.现在,我们又处在一个重要的历史性壮举的开端.2003年6月,欧洲议会达成了建立欧洲宪法的草拟性条约.对于未来的欧盟条约使用"宪法"这个术语并不仅仅是个装饰.这一成就使我们明白,欧盟一体化必须根植于一个条约性的文件中--这个条约性的文件不仅仅与欧洲人的公民身份有关,也与司法等内容有关,而且还要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在和司法与内务有关的领域,这个结果承认了刑法和刑事诉讼程序的协调以及跨国合作不能排除正当法律和公正审判原则的协调.
简介:一、刑事政策制定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一)科学原则在刑事政策的制定过程中,科学原则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要遵循政策科学关于政策制定的一般原理和要求,实现程序上和方法上的科学化;二是要遵循刑事科学关于预防、惩治和控制犯罪的基本原理和要求,实现内容上的科学化.
简介:<正>本文所讲的刑事政策,是就其最狭义的含义而言,即指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基本刑事政策,而且主要是涉及它在近十年的具体运用。对刑事政策再认识的目的是要回答十年来我们采取从严惩办的政策未能有效地遏止犯罪的增长,这是否意味着我国刑事政策的失败?需要更弦易辙?在最近关于修改刑法的讨论中,一些同志也提出了类似的问题。有的同志提出,“长期以来,在处理专政与民主的关系上,往往强调了专政而忽视民主,强调了从严惩处严重犯罪。而在立法原则上却很少研究甚至回避对人权的保障和贯彻人道主义问题。”在刑罚规范方面,特别是对死刑的适用范围,存在着重刑的偏向。”因此,在修改刑法时,“在刑法规范上,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