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目的探析糖尿病性慢性肾功能衰竭患者的血液透析护理效果。方法择取2017年5月至2018年4月我院收治的98例糖尿病性慢性肾功能衰竭患者,随机将所选患者分成对照组和研究组,对照组49例患者行以常规护理,研究组49例患者行以综合护理干预,对两组患者的护理效果进行分析和比较。结果护理干预前两组患者的焦虑评分、抑郁评分比较无统计学差异(P>0.05),护理干预后研究组焦虑评分、抑郁评分明显低于对照组(P<0.05);研究组并发症发生率为4.08%,对照组并发症发生率为18.37%,研究组并发症发生率明显低于对照组(P<0.05)。结论对于采用血液透析治疗的糖尿病性慢性肾功能衰竭患者来说,综合护理干预的应用可以改善患者不良情绪,避免并发症出现,具有显著临床价值,值得推广。
简介:着眼于农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政策目标,以既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为基础,通过对“所有权-用益物权”之他物权生成逻辑的拓展,土地经营权得以建立源自“用益物权一次级用益物权”的权利架构.土地经营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设定的次级用益物权,其生成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行使其用益物权的结果,分置出土地经营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即为土地承包权.通过扩大解释《物权法》第117条中“动产”的含义以及登记技术信息化对物权类型和内容的扩容,物权法完全可以容纳土地经营权这一新型物权.“成员权说”对土地承包权性质的阐释,“总括权利说”“两权说”“债权说”对土地经营权性质的阐释都有偏颇之处,并可能引发实践中的现实问题.
简介:摘要目的回顾性分析血液透析患者透析后并发症。方法回顾性分析我院2016年5月至2017年5月期间在我院肾内科透析室进行血液透析患者共40例,在严格按照血液透析基本才做规程的前提下,对患者进行观察,主要观察指标包括透析过程中钾、钠、氯、钙、磷、镁等电解质是否发生异常,平均动脉压(MAP)是否发生过高或者过低的情况,透析后是否在近期发生感染等情况进行分析。结果40例患者中出现电解质异常患者共18例,MAP出现升高的患者8例,MAP出现降低的患者7例,透析后近期出现感染的患者共3例。随着透析年限和次数的增加,患者出现电解质异常的概率增大,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出现MAP升高或降低的情况、以及透析后并发感染的概率均有所增高,但无统计学意义。结论患者进行血液透析时,不仅会将血液中的有害代谢产物排出体外,同时也会出现一系列并发症,因此在血液透析时应对患者进行严密检测和透析后的随访,防止意外情况的发生,提高患者生活质量。
简介:在没有环境权作为权利依据的情况下,无论是在国际还是区域层次,人们常常援引生命权、健康权等若干人权条款来防控和应对环境滥用行为。环境权概念的诞生是环境问题出现以后人类法治文明发展演进的必然结果,目前已有一系列国际环境法律文件对其做出了或直接或间接的规定,并出现了许多可贵的司法案例。对于环境利益的保护,环境权提供了很好的制度工具。在环境权的侵权救济上,原告只需证明被告所涉的活动会对其生活环境的环境品质造成不利影响即可,而不需证明对他们的健康或幸福造成了损害。当然,为了界定何为不健康的环境,作为原告的环境权人必须依靠国家机构设定的相应最低限值,如环境质量标准。这种方式的优点是,受害者不必等到污染活动对他们的健康造成了现实损害,因为在某些场合这可能需要数年的时间。相反,只要有证据表明污染排放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低限值,原告就可以采取行动,以阻止污染活动的继续和后续损害的发生。此外,以环境权为环境诉讼的请求权基础,还可以规避证明污染活动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经典'难题,事实上,这是具有长期性和累积性的污染致害证明上最困难的问题之一。然而,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环境权还面临诸多的理论难题:环境权究竟是一项什么权利,环境权与生命权、健康权之间有什么关系,如何认识和解决环境权与发展权之间的矛盾,可以用可持续发展权化解这一矛盾吗?……总之,通过环境权制度的创设,实现对环境受害者的有效保护,还有很漫长的路要走。
简介:船舶优先权作为一种狭义的优先权制度规定于我国《海商法》之中,目的在于保护海事请求有关方请求权的顺利实现,以保护航运业务中弱者的合法权益。船舶留置权本质上仍是属于民法中的概念,只不过在我国海商法体系中对留置权主体做出了很大限制,即只有基于造船合同和修船合同的造船费用和修船费用无法实现时造船厂和修船厂专门享有的就合同项下的特定船舶予以留置以保证其费用得到偿付的权利。目前理论界对船舶优先权与船舶留置权的优先性问题尚未达到统一。虽然实务中,《海商法》和有关国际公约如《1993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都规定了船舶优先权优先于船舶留置权,但却并没有给出令人信服的理论依据。本文将通过对船舶优先权和船舶留置权的性质和目的的研究,以期对于二者竞合时的法律问题发表一管之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