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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在罗马法中,“决议”二字时有出现,但是这一概念只被用于指代法律,如平民会议决议、元老院决议等。今天私法中的许多概念,在罗马法中处于有其实而无其名的状态。“罗马法中尚无近现代意义上的‘法人’概念,不过基本的内容已具备。”与法人等社团相关的决议也是如此。乌尔比安说:“团体中多数人所为任何事情,

  • 标签: 会议决议 意思表示 罗马法 概念 元老院 近现代
  • 简介:行政法律关系中缺乏意思自治的地位平等基础,行政主体在做出行为时缺乏自由选择的空间,行政法律行为的意思有悖于意思自治的基本要求,行政机关的行为与行政机关的意思表示不能达到完全一致。意思因素不具有识别行政行为的功能,并且其自身的行政属性还是由其他因素决定的。因此,意思因素不是行政行为成立的一般要素,充其量只能是行政行为成立的特殊要素。

  • 标签: 意思表示 行政行为 成立要素
  • 简介:现行土地征收制度中,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意思表示在总体上表现出有限性、滞后性、消极性的特点.土地征收相对人意思表示的制度模式大体上可分为强职权主义模式和相对人主义模式两种.我国应选择相对人主义的立法模式,强化土地征收中的承包人意思表示.对承包人意思表示制度的具体构建,应从明确承包人是土地征收中的独立意思表示主体,以及界定承包人意思表示的内容、形式、效力等方面入手.

  • 标签: 意思表示 承包人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土地征收 职权主义模式 立法模式
  • 简介:相比传统交易方式,互联网交易中的表意行为具有自动化、电子化、易复制、快捷性以及格式内容的决定性等特点。互联网交易中意思表示错误的类型多元化,但现行处理这类错误的法律规则存在概念混淆、撤销意思表示的要件缺失、依赖利益保护制度缺失等不足,应当根据不同的错误类型,对规制意思表示错误的相关法律规则进行重构。

  • 标签: 互联网交易 意思表示错误 法律规则 重构
  • 简介:因虚假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无效,是我国《民法总则》第146条规定的基本规范,其与因欺诈而成立的法律行为、间接代理、重大误解(双方错误)、游戏表示、信托行为具有重大区别。但是,其与《民法总则》第154条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之间存在交叉和竞合。同时,被虚假意思表示之法律行为所隐藏的法律行为效力如何,也是(《民法总则》第146条规定的重点,需要认真分析讨论。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中,关于虚假意思表示效力之认定及关于被隐藏的法律行为的效力认定问题,颇值商榷。另外,虚假意思表示之法律行为的无效不应损害善意第三入的利益。

  • 标签: 虚假意思表示 法律行为 信托 间接代理 民间借贷
  • 简介:在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上,意思能力和行为能力各有分工,形成不同的意思自治模式。在通常情况下,意思能力为行为能力提供基础,并被行为能力替代,需借助行为能力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此即“借壳型”意思自治。在特殊情形下,意思能力会与行为能力发生偏离,完全行为能力人会缺失意思能力,对此应根据意思能力的缺失状态认定法律行为无效,此即“绕道型”意思自治。在特定情形下,行为能力欠缺人也会有意思能力,为了促进其心智健全和融入社会,应根据意思能力推定法律行为有效,此即“促进型”意思自治。这三种模式分别涉及不同的规范,它们共同构成从自然人适格角度判断法律行为效力的规范体系。

  • 标签: 意思能力 行为能力 意思自治 法律行为效力 规范体系
  • 简介:可撤销的法律行为这一范畴中所对应的各种意思表示瑕疵类型,各有其特殊性,不应该设立统一的法律规则。中国法上如果针对意思表示错误(重大误解)的规范模式,更多地采取意思主义的进路,就应该限制相关撤销权的存续期间,要求表意人立即撤销其意思表示。如果立法层面上给予撤销权的行使以特定的除斥期间,相关期限也不宜过长,并且其起算点应该采取客观标准,从意思表示作出之日起开始起算。

  • 标签: 民法典编纂 重大误解 错误 可撤销法律行为
  • 简介:意思自治原则是顺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制度上的自由经济体制和理论上的经济自由学说,是私法上意思自治原则得以兴起的肥沃土壤.个别利益并不总是代表总体利益,经常自由并不能保证生产和交换的协调发展.意思自治这一私法原则的衰落,原因在于支持这一原则的自由经济学原理存在一定的缺陷.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现阶段,便有了特殊的使命,即服务于我国市场经济创建的主题--最大限度地优化利用和配置资源,为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改革提供法律上的理论根据.

  • 标签: 意思自治原则 经济分析 契约关系 经济政策 市场经济 中国
  • 简介:区分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关键在于,在单位业务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行为到底是单位自身的意思还是作为单位成员的自然人意思的体现。只有属于单位意思体现的场合,才可能被认定为单位犯罪。在认定单位意思时,原则上,必须依据单位属于拟制人格主体的基本原理,将作为单位代表机构即单位领导的自然人的意思视为单位本身的意思;但是,在单位领导的意思完全背离单位的基本宗旨和目的,违反单位的相关制度等时,则不能如此考虑,而只能看作为单位领导自然人的意思。而且,在认定单位意思时,不能仅只考虑单位领导的自然人意思,还必须参考单位自身的特征如结构、政策、措施、习惯等。

  • 标签: 单位犯罪 意思 自然人
  • 简介:从给付的角度看,无因管理是管理人给付给本人利益的行为.基于对利益相关人的尊重,给予他人利益时,仍需获得利益相关人的同意或接受.无因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时含有希望他人认可的潜在含义.构成适法无因管理时,管理人首先基于本人的意思考量,有足够理由相信事后会得到本人承认,据此实施管理事务.管理行为的结果是,如果本人追认该行为,则按照合同处理;如果本人不追认,则构成无因管理,出现和“追认”一样的法律效果.无因管理不是事实行为,而是“法定的”满足管理人的意思而设定的制度.

  • 标签: 本人 追认 无因管理
  • 简介:<正>意思自治无论是在传统私法中还是现代私法中,都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基本原则。意思自治原则产生、发展的历史可以折射出整个私法原则的发展史。本文试图从经济学的角度,剖析意思自治这项极富天才创意的法律原则的变迁和发展的深层动因,以期探索这一重要的私法原则对于建立我国私法制度的意义。

  • 标签: 意思自治原则 经济分析 当事人 意志自由 国家干预主义 消费者
  • 简介:犯意表示虽然不构成犯罪,不需要承担任何刑事责任,但笔者认为,犯意表示的做出侵害了犯意表示相对人的精神自由权,导致其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的损害,因而构成民事侵权,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于我国目前的立法没有对精神自由权和侵害精神自由权的民事责任进行明确的规定,因此,一方面无法充分地保护公民的精神自由权,另一方面也使我国法律无法对犯意表示行为人进行必要的惩罚,从而无形中纵容了这种行为的发生。

  • 标签: 犯意表示 精神自由 精神自由权 民事侵权责任
  • 简介:<正>莫晓芙(以下简称莫)。《中外法学》1989年第6期发表了袁红冰,徐友军的对话录,題目是"对我国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认识"。你是否看了?李心鉴(以下简称李);看了。北大未名湖畔青年学人的漫谈,挺有意思。莫;他们谈了不少问题,其中的一个问题还比较新,这就是刑诉中实体真实与法律程序的关系问题。李:说比较新,在国内确实.而在国外,很多年以前它就是一个倍受人们关注的问题了。在日本,它关系到刑诉制度的指导思想、目的、现代特色等刑诉法学中最重大的问题。莫:有那么严重?我对这个问题在国内刑诉中的表现挺有兴趣,你能先谈谈它在日本是怎么回事吗?

  • 标签: 正当法律程序 实体真实 日本学者 刑诉法学 被告人 真实主义
  • 简介:隐私侵权抗辩是合法侵犯个人隐私的正当理由,包括三项:信息已披露、公共事件和公众人物。信息已披露意味着“再传播”原则上合法,但受“被遗忘权”的限制。公共事件关涉公共利益,公众有知情权;刑案记录构成公共事件,犯罪人原则上无匿名报道权利;采访自由、报道自由等言论自由合法触及隐私利益时亦应有度。公众人物私生活原则上应受保护,例外才不予保护,尤其是图像报道而非文字报道时应更为慎重。公众兴趣和公共利益均非抗辩,但后者是公共事件和公众人物两项抗辩的深层理由和衡量标准,公共利益(信息利益)与隐私利益在个案衡量时应考察信息主题、利害关系人公职身份和知名度、侵害方式、侵害领域等八项因素。

  • 标签: 隐私权 侵权 抗辩 信息已披露 公共事件 公众人物
  • 简介:在代理之中,民法所标榜的自我决定原理如何实现?代理人在代理时的自由意思决定,往往让人以为意定代理的本质是代理人一人的具有“他人效”的行为。但事实上,意定代理在本质上就是本人与代理人的共同参与。相应地,代理权授予行为与代理行为也应被统合为一个法律行为,由此生发出代理效果。所以当本人在代理权授予时存在意思瑕疵时,可以依据《民法总则》第146条以下各规定,直接撤销包括代理行为在内的整个法律行为,或宣告该法律行为无效。

  • 标签: 意思瑕疵 代理权授予 代理行为 私法自治
  • 简介:所谓当事人意思自治,即当事人选择约束其合同关系的法律的个人自由。实体私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在欧共体全体成员国法律中已成为一个固定的法律概念并受各成员国宪法保护。实体法中,有关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规定可在国际私法领域中找到,该领域普遍认为当事人可以选择任...

  • 标签: 强制性法规 法律选择 合同当事人 当事人意思自治 罗马公约 准据法
  • 简介:客观真实与内心确信是诉讼证明的两个标准,我国诉讼法的规定是应达到客观真实,诉讼实践中凡是达到此标准的即可依法对案件作出处理,未达此标准的只能另作处理.

  • 标签: 客观真实 内心确信 盖然性 相对真实
  • 简介:近年来,美国法上的公众人物理论及真实恶意规则对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产生了深刻影响,这种现象是否合理,值得反思。真实恶意规则的适用主体包括公务员和公众人物。该规则源自于普通法上的诽谤规则难于有效保护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制度背景,诞生于民权斗争日趋高涨的时代背景,因而被寄予了通过优先保护言论自由来促进人权平等的“重任”。但是,一方面,公众人物理论缺乏明晰的内涵与判断标准,难以将其与普通私人妥当地区分开;另一方面,真实恶意规则的用词并不精确,其既不能妥当地保护个体的名誉,也不能周延地保护新闻媒体,而对言论自由的过度保护在实际效果上可能适得其反。当前我国并不存在类似的制度背景和时代背景,亦无通过优先保护言论自由来促进人权平等的迫切诉求。既有的规范框架足以妥当解决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与言论自由之间的冲突问题,引进公众人物理论及真实恶意规则并无必要。

  • 标签: 公众人物 真实恶意规则 名誉权 言论自由
  • 简介:2011年4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国际实践的普遍做法保持一致,它不仅承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且还赋予当事人意思自治以突出的重要地位,其具体表现在总则中的统领性规定;条文数量的比重;适用范围的扩展和适用制度的完善。

  • 标签: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强制性规范 弱者保护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