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为了适应现代竞技体育发展的客观要求,日本、德国、英国建立了教练员培训制度,认真分析和研究他们的培训模式,借鉴其经验,将有助于我国教练员岗位培训的完善和发展.日本教练员的培训模式日本教练员的培训,由日本体育协会统一领导,各单项协会具体实施本项目的教练员培训.这项培训制度,始于60年代初,完善于80年代末.以1964年东京奥运会为契机,着手设计教练员的培训制度.1965年在“提高竞技水平委员会”内设置了教练员研修委员会,并制定了教练员的培训制度.尔后陆续举办过一些项目教练员培训班.1988年正式实施文部大臣认定的《公认体育指导者制度》,这就更加完善了教练员的培养制度,提高了对教练员的要求和社会地位.日本教练员分为初级(C级)、中级(B级)、高级(A级)3个等级.对教练员的要求首先是具有专项运动的基本技术和提高专项技术水平的指导能力,随着教练员等级
简介:<正>引言随着社会发展,在个体自由不断扩大的同时,社会"组织化"特征也愈加明显,监督、管理的范围越来越大,深度也越来越强,监管关系成为政治领域、经济领域、生活领域不可不重视的关系。传统刑法学在严格、机械地遵守"个人责任"的前提下,偏重于追究直接行为人的责任,而忽视监督者、管理者的责任。自工业社会以来,分工日益扩大、组织化特征日益显著,工业灾害未见减少,不可知、不可控的新型风险也不断涌现,而组织内的监督者、管理者却依附于复杂的组织关系躲避责任的追究,形成了"地位越高、离现场越远、越没有责任"的现象。监督责任、管理责任就是要解决根据什么追究监督者、管理者的责任,以及在多大范围内追究监督者、管理者责任的问题。刑法上的监督、管理责任,是指监督者、管理者故意或过失地违背监督、管理义务而造成法益侵害或者法益侵害的危险时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在监督责任中,总是存在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他们之间具有监督与被监督、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造成法益侵害或者威胁的直接责任人是被监督者,但由于监督者在此过程中懈怠了监督义务,因此也应该对法益受到侵害或者威胁承担刑事责任。在管理责任中,总是存在管理者与管理对象,他们之间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虽然一般意义上的"管理"可以包括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