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辩护律师在场权是基于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独立的主体地位所拥有的独立权利。辩护律师在场权的实行可以使辩护律师及时介入刑事诉讼,为被追诉人提供法律帮助,有效地监督追诉权的行使,保障被追诉人人权。辩护律师在场权有利于实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节约诉讼成本和提高诉讼效率,推动我国侦查讯问方式的改革,完善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在中国律师在场权制度的具体设计中,应当确立以下内容:律师在场权的案件适用范围;律师在场权的具体行使方式;律师在讯问中的权利和义务;律师在场权的一系列权利保障制度、相关配套措施、具体操作流程和技术规范等。
简介: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完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律师会见权方面体现了对律师有效辩护权的尊重与保障。但新《刑事诉讼法》对律师会见权的规定仍然有改进的空间。为了有效地保障律师会见权的充分实现,本文拟从安排会见机关的中立化和救济途径的克善化两个方面进行机制建构。一方面,将犯罪嫌疑人的羁押由非隶属于侦查机关的其他机关负责和实施,实行侦羁分离。另一方面,应当将违反会见权所取得的证据纳入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通过司法解释赋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程序性救济的权利。
简介:被告人李向阳,男,20岁,汉族,农民。被告人张生欢,男,19岁,汉族,农民。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向阳、张生欢犯盗窃罪,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西湖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1年9月1日,被告人李向阳、张生欢至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潭印月岛,在岛内潜伏至深夜,然后采用绳子系住吸铁石吸取硬币的手段,捞取平时由游客抛入西湖中的硬币共计人民币1276.50元。后两被告人在现场附近藏匿休息时被管理人员发现并扭送公安机关,款被全部追回。
简介:法庭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首要职责,需借助于控辩双方提交到法庭的证据,做到兼听则明。实证研究表明,法官对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持着既怀疑又支持的矛盾态度,这使得辩护律师调查取证制度价值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受到折损。从社会学制度主义视角考察,辩护律师调查取证制度有效性缺失,在于其与刑事司法制度整体价值发生疏离,而且与国家权力体系没有形成制度性认同机制。为使裁判者真正获得来自辩护方的证据,需从正式和非正式制度建设方面共同改进。
简介:<正>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正处在一个非常关键的时期。在这个时期内,法学工作者的共同任务,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发展安定团结、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忠实地为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服
简介:本文以浙江腐败“名托”赵某被判刑作为引子,研究介绍贿赂罪与行贿、受贿共犯界限问题。通过论证,笔者认为介绍贿赂行为是一种行贿、受贿的帮助行为。我们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将两者进行区分。
论辩护律师在场权的确立
论刑事辩护律师会见权的实现
在景点捞取游客所抛硬币定性分析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制度有效性分析——以社会学制度主义为视角
中国检察学会、中国检察理论研究所检察理论研究五年(1992——1996)规划
介绍贿赂罪与行贿、受贿共犯界限之分析——由浙江腐败“名托”被判刑所引发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