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案情简介常某,男,1996年7月5日出生,生前系某公司员工,住某县某镇某村。2014年10月20日,公司向某县人社局报告称,2014年10月17日19时15分左右,常某下班后骑摩托车回家途中不慎掉入水潭.导致溺水死亡。经调查查明:常某于2014年9月6日进入公司工作,岗位为电焊工。2014年10月17日17时左右,常某结束工作。17时33分左右.常某驾驶摩托车搭乘同事宋某离开公司。19时左右,宋某下车后,常某独自骑车返家。19时15分左右,在行驶途中,常某不慎冲入附近鱼塘中,溺水死亡。事故发生后,附近居民拨打了当地公安和交警的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某县公安局接警后赶到现场,与附近居民用竹篙将常某打捞上岸.120救护人员经现场检查抢救.确认常某已经死亡.
简介:摘要:在社会全面发展的过程中,人们的思想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人们对于自身合法权益的保障给予了更多的关注。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其所关注的是“填补性原则”,工伤保险赔偿制度是将更多关注放在了保证受害职工的利益方面,这两种赔偿制度在赔偿机制、法律内容、理赔途径方面都存在诸多的差异。但是就赔偿项目来看,二者存在较强的类似性,所以受到侵权方提出两种补偿责任的时候,必然会造成赔偿责任重叠的问题。这篇文章主要针对交通事故赔偿之后的工伤事故的处理工作展开全面深入地研究分析,希望能够对我国社会和谐发展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