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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音像制品进口的管理,促进我国音像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音像制品,是指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商品名称及其HS编码见附件一)等。第三条凡从外国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和台湾地区进口音像制品从事下列活动的,均适用本办法:

  • 标签: 音像制品发行许可证 进口音像制品 音像制品经营单位 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 进口管理 文化部
  • 简介:<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血液制品管理,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保证血液制品的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和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原料血浆的采集、供应以及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 标签: 血液制品 原料血浆 单采血浆 卫生行政部门 供血浆者 市人民政府
  • 简介:麻烟是国际违禁毒品之一,它由大麻的雌花花穗制成。大麻是一种经济作物。我国种植大麻,是取其纤维作为工业原料。新疆因有古丝绸之路的特殊历史和得天独厚的自然地理条件,直接引种印度大麻已有悠久的历史。大麻产物中的主要生理活性物质,如四氢大麻酚(△~9-THC)、

  • 标签: 麻制品 四氢大麻酚 古丝绸之路 花穗 生理活性物质 急性中毒
  • 简介:近几十年来,在技术革命的浪潮中照相复制、电视、录音录像和电子计算机等新技术迅速发展,为各国人民之间的交流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会,也为教学提供了新的工具。但与此同时,由于这些技术通常都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这也就随之出现了

  • 标签: 著作权保护 国际保护 邻接权 录音录像 录音制品 版权保护
  • 简介:<正>案例刊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9期【案情】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被告人:RANDOLPHHOBSONGUTHRIEⅢ(中文名顾然地),男,37岁,美国国籍,住上海市延平路。2004年7月29日被逮捕。被告人:吴东,男,23岁,上海市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二

  • 标签: 非法经营罪 法条竞合 公诉机关 延平路 重法优于轻法 犯罪对象
  • 简介:《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的出台虽然对于解决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付酬问题有重要的意义,但制定该办法的理论依据不充分,没有解决《著作权法》第43条和第44条的内容重合问题,没有明确付酬对象,也没有设计合理的付酬计算方式,付酬减免的范围也有限。为了在保护著作权人利益的同时兼顾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广播影视业的发展,应当根据我国的国情,参考国际经验,对《著作权法》及该付酬办法的规定进行修订和完善。

  • 标签: 播放 录音制品 作品 付酬
  • 简介:文化部2006年11月发布了新修订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共计五章五十二条。修订办法的具体指导思想是调整政府管理方式,提高政府的宏观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减少对音像企业的直接管理和对经营活动的行政干预。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放宽音像制品经营门店的市场准入标准,并简化审批程序;(2)鼓励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创新连锁经营方式,降低音像制品经营成本;(3)在2001年公布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各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细化处罚规定;(4)提高行政工作透明度,要求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向社会公示、公开所有审批事项。公示、公开行政处罚决定。在降低和取消音像经营准入门槛方面的调整主要是取消了设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对注册资本、营业面积及专业从业人员的限制。并进一步降低了连锁经营准入门槛,降低了对注册资本的要求,—般连锁公司注册资本从500万元降至100万元。全国连锁公司注册资本从3000万元降至500万元。力砝允许连锁总部设立连锁经营柜台,不对营业面积作出限制性规定,这样就可以大大降低连锁经营的成本。同时,办法进一步明确规定。直营连锁门店和直营连锁柜台不需要办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凭连锁总部许可证复印件报文化部门备案并办理工商执照后即百陉营。对行政处罚规定的修订,主要是进—步明确处罚标准。提高行政处罚的操作性。

  • 标签: 音像制品 文化部门 出租管理 批发 零售 连锁经营方式
  • 简介:GIirl—Alert等根据所积累的12年实验资料以及收集的其他有关资料,较系统地报道了部分常见药物和化学制品在血液、尿及其他体液中的治疗量(正常量)、中毒量和致死量。这对有关专业检验人员在判断是否中毒死亡时有一定参考价值。

  • 标签: 中毒量 致死量 化学制品 中毒死亡 ALERT 专业检验
  • 简介:侵权复制品与违法音像制品之间是一种交叉的关系,即部分违法的音像制品也是侵权复制品,换言之,侵权复制的音像品也是违法音像制品。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与非法经营罪之间存在竞合关系,销售侵权复制品行为本身也是一种非法经营行为。认定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必须考察该行为是否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 标签: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非法经营罪 复制品 违法 非法经营行为 司法解释
  • 简介:(2007年4月18日海关总署令第161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关对运输、携带、邮寄进出境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监管。

  • 标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 印刷品音像制品 监管办法
  • 简介:<正>一、问题的提出随着社会生活尤其是网络的迅速发展,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日益增加,且手段不断推陈出新,给司法上的认定带来了巨大的挑战。虽然我国已经以刑法典的形式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2001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更是制定和修订了二十余件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凸显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力度和决心,然而,正是由于现有规范的纷繁复杂甚至相互冲突,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同一种情形进行不同处理,也使得司法者常常无所适从。侵犯著作权犯罪是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主要部分,对同种情形不同处理的现象,在侵犯著作权犯罪中尤为突出。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目前司法实践对行为人单纯销售侵权复制品的情形,存在三种不同的处理方式。一是认定单纯销售侵权复制品的行为成立侵犯著作权罪。例如,在夏长生、何涛

  • 标签: 侵犯著作权罪 著作权保护 非法经营罪 司法解释 知识产权犯罪 限制解释
  • 简介:我国法律对非因工死亡并没有下过确切的定义,人们一般的理解是从因工死亡的定义推定而来。凡不属于因工死亡的就属于非因工死亡。然而从逻辑上看,因工死亡与非因工死亡并没有穷尽职工死亡的全部外延。从司法实践来看,在工伤与非工伤之外还存在第三个概念。它既不属于工伤也不属于非工伤,此尚为我国法律盲点。

  • 标签: 有魁隆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钱建平 夏辉 曹凤彩 劳动保险纠纷 非因工死亡
  • 简介:知识产权法与刑法侵犯著作权罪在有关“发行”的定义上存在发行权与发行行为的两种不同规定,这是权利解释与行为解释的两种不同法律判断。刑法及其司法解释超越知识产权法对侵犯著作权罪发行行为作出独立判断具有坚实的法理基础。侵犯著作权罪发行行为的实质内涵是将制作完成的侵权复制品发出。侵犯著作权的产品被非法复制后的首次销售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中的发行行为,首次销售后,针对该批侵权复制品的批发、零售行为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中的销售行为。

  • 标签: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侵犯著作权罪 行为构成 销售行为 发行权 司法认定
  •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录音录像制品有关问题的批复》已于2005年9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65次会议、2005年9月2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3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8日起施行。2005年10月13日

  • 标签: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刑事案件 有关问题 录像制品 侵犯著作权
  • 简介: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进口申报不实但最终成品品实现出口,由于并未实际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因此该行为的违法认定以及处罚在海关行政处罚实务中产生了一定的争议。作者通过对《海关法》第100条规定和《海关处罚条例》第15条第4项规定的充分阐释,认为从进口申报不实的环节来讲,该申报不实的行为显然影响了海关税款的征收,应当根据《海关处罚条例》第15条第4项的规定进行处罚。由于该违法行为已经符合构成要件,因此,至于成品是否实际出品,不应受事后发生行为的影响,并不影响该违法行为性质的认定。

  • 标签: 行政处罚案 违法行为 货物申报 加工贸易 玻璃钢制品 不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