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科举制正式始于隋代,但开科取士的倡议早在汉初就被董仲舒所提出。《汉书》载,“立学校之官,州郡举茂材孝廉,皆自仲舒发之。”秦汉之际,世卿世禄的选官制度已难维持,从非卿非禄的市井底层选拔人才而充实官吏队伍成为一大趋势。汉武帝的三次册问都涉及如何选拔与使用天下人才的问题,董仲舒在应对中,主张“德教之官”是干部路线的基本要求。学校作为“贤士之所关”、“教化之本原”,既能为国家聚集贤才,又能垂范风俗,熏陶民人。董仲舒建议武帝兴办太学,延请明师,豢养翘楚,天下才俊垂手可得。他还批评郎官制度“以富訾,未必贤”。经董仲舒提议、武帝推行的察举制度一改周代以来“世卿世禄”的选人办法,突破门族、财富等外在条件的限制,而一律以才学、德行为基本要求,还照顾区域平衡与代表性。汉代察举的科目主要有“孝廉”、“茂才”、“贤良方正与文学”、“明经”、“明法”、“尤异”、“治剧”、“勇猛知兵法”等。而“贤能为上”、“量材授官”、“录德定位”则是董仲舒察举选官思想的三个重要原则。
简介:<正>官吏作为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素质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治乱兴衰,对稳定社会秩序,维护统治,都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建立一整套较为完善的选官制度,选拔人才充当各级官吏,是历代统治者都十分重视的一项工作。在入主中原之前,满清政权的各级官吏主要是由满族贵族和投降的明代官员来充任的。1644年,清王朝建立后,为了保证对广大汉族人民的统治,在仿效明代选官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了自己的选官制度。清代选官的主要途径——科举考试顺治二年(公元1645),清王朝采纳了汉族知识分子的建议,于是年八月举行乡试,这标志着清代科举考试的选官制度从此正式开始了。清代的科举考试主要分为三级:第一级是小试;第二级是乡试和复试;第三级包括会试和殿试。1.小试
简介:公证制度存在的最大意义就是对不动产进行交易保护。在英美法系国家,由律师或者自然人注册一个公司就可以进行公证行为,相对于大陆法系国家中的公证机构,其效力和对交易安全的维护都远远不够。英美法系的法治理念是不怕出现纠纷,从而不必搞相应的预防,他们认为有了纠纷可以用公平的司法制度来解决,而司法仅仅是作为社会矛盾解决的最后一道防线。我国的公证制度与大陆法系理念更为接近,现阶段公证改革的总体目标就是在法治框架下,建立符合公证法治规律的现代公证制度,实现公证的真正独立,从而更好地为社会服务。然而我国现有的公证制度发展中存在诸多不适应改革开放大局的地方,改革迫在眉睫,有必要从公证制度的历史发展中汲取一些历史经验为我国公证制度改革提供一些启示。
简介:中国的住房制度改革是渐进式的,渐进式的房改避免了激进式改革中因利益关系迅速调整而引发的社会震荡,较好地实现了房改深化、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共同目标。根据不同时期中国住房制度改革的背景和特征,可以将其划分为四个阶段,即初步实践阶段(1980年6月—1994年6月)、综合配套阶段(1994年7月—1998年6月)、全面推进阶段(1998年7月—2007年7月)和结构调整阶段(2007年8月至今)。在对各阶段的房改政策进行梳理、分析与评介的基础上,可以发现:政府在房地产市场中的有效介入,居民住房消费梯度观念的形成,房地产开发商责任感的增强,分层住房供应体系的完善,全国住房普查的适时开展以及其他配套改革的整体推进,将是影响今后中国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和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住有所居"目标的关键。此外,受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资源环境条件的制约,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问题往往表现出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的特征。因此,如何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的居住条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中之重。
简介: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是在计划经济基础上长期形成的高度集权制的产物之一.经过20多年改革开放洪流的涤荡,一些政府机关和职能部门早已意识到高度集权制审批模式的弊端,主动采取革故鼎新的态度大胆改进.有的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在审批制度建设方面,敢于突破种种束缚而坚持开拓创新,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生产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相反,一些政府机关和职能部门,对高度集权制审批模式不仅不思改革,而且更加壁垒森严,审批规章林立、审批范围不断扩大,审批名目日益繁多、审批程序越来越细,审批条件"水涨船高",对此,朱镕基总理在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再次强调,"进一步实行政企分开,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性审批",充分表明现行行政审批制度已经到了势在必改、非改不可的地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