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现行增值税是1994年新税制实施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在原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个基础性税种。经过近六年的发展,已经显示出极大的优越性,成为当前我国的一个主体税种。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各项改革的逐步推进,特别是适应我国即将加入WTO的客观要求,现行增值税急需进一步的改革和完善。尤其是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化,成为目前我国增值税改革面临的一个突出课题。因此,如何从总体上认识和把握这次增值税转型,从而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相关政策和配套措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增值税转型的总体考虑(一)这次增值税转型是继1994年以来我国增值税又一次重大
简介:一个完善的增值税制应该符合三个原则:中性原则;便于管理和征收的原则;生产收入效应和弹性原则。这些原则在税制建设中体现为(1)征收范围的广泛性;(2)税率尽量简化;(3)减免税及零税率的使用范围控制。这些原则在增值税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也就是说,一个新税制发展的过程,也是不断探索、不断完善的过程。1994年以来,随着新税制的运行,生产型增值税的实行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增加了财政收入,加强了经济的自动稳定性,抑制了过旺的投资趋势,控制了投资规模,符合生产收入效应的原则。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感到生产型增值税存在着与现代经济增长不协调的方面,比如购进的固定资产所注明的进项税额不能予以抵扣
简介:1994年我国的税制改革选择了生产型增值税,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在投资体制不完善的情况下,生产型增值税有助于抑制投资膨胀;二是生产型增值税税基宽,有利于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然而,生产型增值税是一种不规范、不科学的形式,违背了增值税的中性原则,且不允许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额,亦不是控制投资过热的有效方法,不符合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只能作为一种过渡形式。那么,是否转型?如何转型?本文从增值税转型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两方面加以分析。一、增值税的类型增值税是以商品和劳务为课税对象,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多阶段征收的一种新型商品劳务税。实行增值税,各国通行的计税方法为凭发票注明的税款予以扣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