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增值税转型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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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4年我国的税制改革选择了生产型增值税,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在投资体制不完善的情况下,生产型增值税有助于抑制投资膨胀;二是生产型增值税税基宽,有利于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然而,生产型增值税是一种不规范、不科学的形式,违背了增值税的中性原则,且不允许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额,亦不是控制投资过热的有效方法,不符合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只能作为一种过渡形式。那么,是否转型?如何转型?本文从增值税转型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两方面加以分析。一、增值税的类型增值税是以商品和劳务为课税对象,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多阶段征收的一种新型商品劳务税。实行增值税,各国通行的计税方法为凭发票注明的税款予以扣税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税务纵横》 1999年4期
出版日期 1999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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