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中都有具体体现,表明了在审判中应“同案同判”,这样才有利于国家法制建设的进行,保证公平,促进人民的法律信仰的形成与成熟。但是在审判实践中,一些相同类型的个别案件,由于合议庭不同,或审理法院不同,所作出的判决结果却大相径庭,同类型案件不同的当事人拿到不同判决结果的裁判文书时难免会对法院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产生怀疑。特别作为典型的成文法国家,在中国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受到了很大的限制,而在这种情况下,却出现大量的“同案不同判”现象,很明显的体现出了我国司法制度的不完善,使我国公民的平等权受到了侵害,如“浙江嘉兴变相期货大案”,“云南许霆案”。这种现象违背了法律公平正义的本质,很多人感到司法不公,并且为当事人鸣冤,这使我国司法权威受到了严重的威胁。
简介:对于不法原因给付的财产,民法理论及立法大都否认给付者有返还请求权,但现今的审判实践及理论有限度地承认了给付者的返还请求权。对于受托者将财物据为己有的,能否成立刑法上的侵占罪,各国立法并没有特别规定,刑法理论及审判实践的多数观点持肯定说。对于民法上不得要求返还的不法原因给付财产,如果刑法上将侵占该财产的行为认定为侵占罪,这会导致在民法上不值得保护的利益刑法又加以保护。在违法性问题上,是采取违法一元论还是违法相对论,是解决该问题的关键点。刑法、民法由于其任务、性质存在差异,保护的客体并非全然一致,民法注重的是对权利、利益的保护,而刑法更注重的是社会秩序的维持,财产犯罪的保护对象从本权说向占有说、从法律的财产说向经济的财产说的转变就说明了这一点。基于此,应当抛开民法对财产的保护,承认侵占不法原因给付的财产成立侵占罪。
简介:为实现“统一法律适用”的目标,指导性案例使用不仅需要“类案类判”,还需要“异案异判”。“异案异判”就要求法官退出适用不同于待决案件的指导性案例。退出适用的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法律体制的融贯性要求、司法实践的发展性要求、应对隐性使用的需要以及类比推理的结果不相似。其中前两种属于广义上退出适用的原因,可通过立法技术予以解决,并不存在使用难点。退出适用的难点主要在司法裁判中。在参考判例法的区分技术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成文法体制、演绎推理与附着于演绎推理的类比推理的要求,以“相关法条”为中心,借助法律关系为框架体系展开事实要点对比,结果为不相似的则退出适用。同时,在裁判文书中明示、充分说理。以期实现“异案异判”,真正正确、有效地使用指导性案例。
简介:摘要:本文主要针对笔者从裁判文书网上选取的以下三则有关下水道堵塞引起污水外溢导致房屋等财产损失的侵权责任纠的案例进行同案不同判现象的研究。一是介绍三则案例的基本案情及审判意见,二是通过案例中存在的归责原则、法律适用以及同案不同判等法律问题进行个人分析,并提出预防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的个人见解及建议。
简介:摘要:本文主要针对笔者从裁判文书网上选取的以下三则有关下水道堵塞引起污水外溢导致房屋等财产损失的侵权责任纠的案例进行同案不同判现象的研究。一是介绍三则案例的基本案情及审判意见,二是通过案例中存在的归责原则、法律适用以及同案不同判等法律问题进行个人分析,并提出预防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的个人见解及建议。
简介:【摘要】在烟草企业加工生产中,制烟丝线为重要的环节之一,包含了增温、赠湿、切丝、干燥以及辅联等诸多的设备,由于制丝环节应用的设备过多,设备异常情况频发,在制丝生产环节中,任何一环节设备故障会对香烟制造的质量造成影响。因此,为有效确保香烟制丝生产环节的质量,为卷制环节提供合格的烟丝,需要对制烟厂制丝设备状态进行综合性分析,对制丝环节所应用的各类设备进行分类程序设计和开发设备异常自动判异功能,以实现对制丝线设备故障的及时和精准判断,确保制丝线设备生产的连续性,为制丝质量提供保障基础。基于此,本文针对制丝线设备状态自动判异功能开发展开探究分析如下。
简介:"调解优先"的司法政策并不意味着"调解万能",其意义在于进一步促进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并适应社会需求,在刑事、行政领域引进协商性因素。在民事诉讼中,"调解优先"符合私法自治原则,当事人处分权优先于公共利益考量,除法律明确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外,调解与协商和解是当事人的权利,也是法官的义务和责任,一般不能因公共利益而否定或限制调解。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制约、当事人处分权与法院职权的结合、相应的救济机制等,可以保证调解的正当性和效益。同时,诉讼调解必然以判决作为后盾,调判结合并非选择性安排,而是司法诉讼制度的必然。从实务角度出发,准确把握调判结合的原则和尺度、规避调解风险至关重要。从长远的发展而言,调判结合仍可进一步通过制度创新实现多元功能和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