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通过培育试验研究了6种有机物料对山地果园红壤中碱解氮、速效磷和速效钾含量的影响。结果表明,不同有机物料对山地果园土壤碱解氮含量的影响依次为:大豆秆〉印度豇豆秆〉烟杆〉菌棒〉稻草〉猪粪,培育末期(第110天),各处理土壤碱解氮的含量比对照增加了7.918~30.362mg·kg-1;对土壤速效磷含量的影响依次为:菌棒〉猪粪〉印度豇豆秆〉大豆秆〉烟杆〉稻草,磷素的最大释放率依次为:菌棒〉烟杆〉猪粪〉稻草〉大豆秆〉印度豇豆秆;对土壤速效钾含量的影响依次为:烟杆〉大豆秆〉印度豇豆秆〉菌棒〉猪粪〉稻草;钾素养分的最大释放率依次为:烟杆〉稻草〉大豆秆〉印度豇豆秆〉猪粪〉菌棒。
简介:"知假买假"是否受法律保护,不可一概而论,必须依相关法律规范具体解释。《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不以"欺诈行为"为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知假买假受保护没有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则不同,对于惩罚性赔偿明确要求经营者具有"欺诈行为",在该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等没有明确规定此处的"欺诈行为"不以行为人具有故意及相对人因此陷于错误为要件时,对其理解适用应严格遵循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应随便突破。相应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知假买假"不应受到保护。行政规章中对于"欺诈行为"的界定,与司法解释存在不一致场合,应以司法解释为准。惩罚性赔偿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往往不被承认,我国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如果有支持惩罚性赔偿的内容,且涉及境外执行的,应注意可能存在的制度差异带来的障碍。惩罚性赔偿是在填补性赔偿之外的一笔额外金钱给付,是纯粹的以惩罚为目的的特别法定责任,不以权利人实际遭受损害为要件,具有独立性,可以与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被撤销场合)或者违约责任(在合同被解除场合)并用。欺诈行为除了发生在缔约过程中,还可以发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后者具有特殊性,应引起重视。
简介:现有的合同效力类型体系不够科学,有必要重构。合同的效力类型应划分为三类五种。合同有效(广义)包括依法成立的合同的有效(狭义)和可撤销合同的有效,合同有效指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效力待定实为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待定。合同无效(广义)包括合同绝对无效(狭义)和合同相对无效,合同无效指合同无法律约束力。此“三类五种体系”始终以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为基点,与现有的以“生效”为基点的合同效力类型体系截然有别。该体系还表明,合同有效乃生效的必要前提。我们应当将合同有效从合同生效论的长期桎梏中解放出来,承认合同有效乃介于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之间的独立的效力层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