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刑法修辞学借助于语言这一媒介增强自身的解释力,并通过说服、论辩而取得客观性与主体间性。修辞的运用可以使刑法学家在建构理论之时,能够在法官、刑法学家和受众之间找到一个大致可以接受的理论方案,使刑法学家说着晦涩的行话、法官自行其是、民众茫然应对的尴尬局面得以自行消解,从而使刑法理论的解释力、司法判断的可接受性、民众对刑法规范的自愿认同成为了一种可能。当然。现代刑法学还应重视修辞学在立法语言选择与刑法解释中的具体运用,即不仅重视刑法立法语言的明确性,避免含糊不清的语言表述,而且还需要把可接受性作为判定刑法解释是否达到目的。从而是否合法的终极性标准。
简介:作为公共修辞的一种形态。以国家为修辞主体,旨在处理国内政务、塑造国家形象、协调国际关系、解决国际争端以及具有普遍性的人类事务。国家修辞学是公共修辞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门旨在研究国家修辞行为和现象、综括国家修辞手段和策略、揭示国家修辞规律的新兴交叉学科。文章以新世纪以来中国在重大国内外事务中的修辞实践为基础,提出了国家修辞、国家传播、国家修辞学等新范畴,分析了国家修辞的内涵、类型及其修辞主体和传播价值,阐述了国家修辞学的内涵、研究对象、内容、任务以及研究方法,综括了国家修辞学研究的学术和实践价值。作者认为,从个体修辞学走向公共修辞学、从民众修辞学走向国家修辞学反映了未来修辞学发展的方向。
简介:<正>现代修辞学的诞生如果从陈望道先生的《修辞学发凡》问世算起,至今已有六十多年了。六十多年来,对于什么是修辞学的问题,修辞学界一直争论不休,几乎象一块难以消化的口香糖,被人们不停地咀嚼着,反复地品味着,这不能不发人深思。这里我也想再把它抖落一番。我想还是从认识与存在的关系说起。世界是客观的存在,思维是对客观世界的认识,而认识必须通过表达才能进行社会交流,产生社会效果。存在于思维中的认识是潜性的认识,以特定的形式表达出来的认识是显性的认识。从客观存在到主观思维是一个由存在到认识的过程,即由客观到主观的过程。由主观思维到社会交流是又一个过程,是认识由潜在到显在的过程,即由认识到表达的过程。表达是主观对客观的反映,但不是机械地简单复制的反映,而是经过主观筛选、模拟、评判,染上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