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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受贿罪的对象,一般而言限于金钱和物品等财物,收受贿赂是收受其所有权而非使用权。根据通说的观点,受贿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应以是否得到了贿赂作为标准。收受行为的完成意味着犯罪既遂,财物所有权随之转移,没有转移财物所有权的意思表示和行为,不能认定为受贿,这是实践中的一般做法。对于金钱或一般动产而言,财物的所有权随着交付、收受行为的完成发生转移,同时进行:但在交付、收受不动产及特殊动产如汽车等财物时,基于物权法有关规定,这些财产的所有权转移需以办理变更登记为要件,不少受贿人为了钻法律的空子。

  • 标签: “借用” 所有权转移 收受贿赂 犯罪既遂 受贿罪 不动产
  • 简介:以“借用”为名的贿赂犯罪与普通贿赂犯罪有着诸多不同,但二者在本质上有着相通之处。关于以“借用”为名的贿赂犯罪的特殊形态,有必要从刑法理论上予以澄清和再认识。在以“借用”为名的贿赂犯罪中,犯罪着手与犯罪既遂、混合主体的共同犯罪等问题,都值得认真研究,以期抛砖引玉之效。

  • 标签: 借用 贿赂犯罪 特殊形态 共同受贿
  • 简介:借用法规是美国冲突法上的重要概念,与诉讼时效法律冲突的解决紧密相连。本文首先阐述了借用法规的性质,接着论述借用法规的实践运用及运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论及美国冲突法理论嬗变对借用法规适用的影响。作者指出,借用法规由于自身理论上的缺陷和适用上的困难,并不是一条解决时效冲突的良好路径,应当加以废除。废除借用法规后,应采取将诉讼时效识别为实体问题的方法来解决时效冲突。美国解决时效冲突的实践也给我国带来了一定的启示,目前,我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的相关规定比较可取,建议我国立法机关在将来的立法中采用。

  • 标签: 借用法规 诉讼时效 时效冲突 冲突法
  • 简介:中国和西方国家"各自"提出的"能动司法"、"刑事一体化"、"预审"的含义是不同的。"检察官"称呼的翻译之差别也不容忽视。这些看似相同或相近的词汇,如若不仔细辨别,就会走向中西法律用语误区,继而造成理解上的障碍,误以为两者是同一事物从而将其混同。这在我国法律用语上已经屡见不鲜。究其原因还是两者存在相同或相似的词条以及翻译的偏差甚至错误。多比较、多研究、多交流、多探讨才是正确的出路,才能走出误区。

  • 标签: 法律用语 误区 词语翻译
  • 简介:良好的口才艺术,是律师获胜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有人说事实胜于雄辩,真理终究战胜谬误。但是,在很多刑事案件中,律师的辩护意见并不是简单的对错判断与选择,在这种情况下,不同的论辩

  • 标签: 律师辩护 法庭论辩 刑事辩护 应用语言 语言风格 被告人
  • 简介:语言文字是工具,是人民法官文化素质中最基本的因素。作为一名优秀的法官,不仅应该拥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渊博的法律知识,而且也应该是说好普通话,用好规范字、具有驾驭语言文字应用水平能力的典范。

  • 标签: 法官 语言文字 规范化 文化素质 政治素质 文字应用能力
  • 简介:2006年11月29日,美国最高法院在审理一起专利案时,对今后的专利申报作出如下裁定:企业在进行专利申报时,不得使用诸如“明显”一类的语义模糊的字眼,并规定专利审核人员及法官在对专利产品进行评定时,对某些新型产品声称的“明显”应慎重对待,并对其严格测评。这起案件中的专利产品是一种带有自调功能的汽车加速踏板。在以往,汽车的加速踏板可以根据司机的舒适度进行机械调整,而这款被一家加拿大公司“KSR”生产的新型汽车采用的加速踏板可以在一个电子传感器的控制下自动进行调整。

  • 标签: 专利申报 最高法院 美国 专利产品 语义模糊 审核人员
  • 简介:法院调解属于司法ADR,其准司法性的属性内在地要求法院保障当事人的正当程序权。然而,基于对政绩的追求,法院系统过分痴迷于调解结案率,在法院调解实务中就不免存在着试图引导、规劝甚至强制当事人接受调解的语言。在对法院据此推进调解的用语进行类型化分析的基础上,探求不同类型的法院调解用语所具有的不同正当性与适度性,并从基本原则确立及具体规则构建两个层面检讨其法律规制就显得尤为重要。

  • 标签: 法院调解用语 类型化分析 法律规范
  • 简介: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犯罪与诈骗罪的区别在于,主观上是否存在真实的交易意图、客观上是否确实交付标的物完成交易;此外还需考察所交付标的物是否具备种类物的通常功能、使用价值,并以一般人标准判断其价值与约定标的物差距是否较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犯罪是民事欺诈严重化的刑法规制,与诈骗罪不是想象竞合关系。以电话形式虚构事实、推销并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一般构成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犯罪,而非诈骗罪。普通用语所称的'电话诈骗'不一定就是刑法上的诈骗罪。

  • 标签: 诈骗 假冒伪劣 民事欺诈 法益 想象竞合 牵连
  • 简介:保险代理人或者保险业务员与保险公司之问究竟是劳动法律关系还是代理法律关系的争议由来已久,本文讨论的主题是借用他人保险资格证从事保险业务人员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问题。作者认为,借用他人保险资格证从事保险业务虽系违法行为,但为有效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通过举证来查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双方实际的权利义务关系,结合保险代理关系与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和区别,最终界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 标签: 保险业务员 劳动关系 保险资格 保险公司 人寿保险 合同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