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要求“从有利于强化社会对审判工作的监督,有利于提高审判工作的社会公信力出发,对审判公开的范围、内容、对象、时间、程序、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稳妥有序地推进司法公开,坚持不懈地提高司法透明度,逐步完善司法公开的制度机制.”司法公开的时机是司法公开机制的重要内容.司法公开的时机应当遵循尽快公开和适时公开原则.针对不同的公开内容和对象,公开的时机应当不同.立法应当明确规定对公众、当事人、人民陪审员、听证公开中对听证参与者和旁听人员等对象公开司法信息的具体时间.
简介:随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及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推进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显得更为迫切和重要。实践中如何界定某一信息是否为政府信息以及如何判断是否应当公开政府信息已经成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关键环节。笔者认为界定与公开政府信息应把握四个维度,维度之一是界定政府信息的前提——准确判别政府信息的公布主体;维度之二是界定政府信息的关键——真正厘清政府信息的形成方式;维度之三是界定政府信息的重点——正确认定政府信息的存在形式;维度之四是公开政府信息的难点——要处理好政府信息公开与不公开之间的关系。政府信息公开实践中只有科学把握这四个维度才能实现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目的和宗旨,法治政府与阳光政府方可有序推进。
简介: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无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是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实施本罪行为的,都应由公安机关立案管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也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两罪都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如果符合自诉案件条件的,都是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