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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荒草连峰峦,行路处处艰。雄心改天地,立志绘图蓝。扎根阜平村,冲前干在先。僻壤起画图,碧水映秀川。

  • 标签: 荒草 峰峦 行路
  • 简介:帮会文化具有深厚的民间基础,有效控制帮会文化的传播对于预防有组织犯罪至关重要,而这必须针对帮会文化的受众作区别性地防控。帮会文化具有显著的游民特征,缺乏人身依附性,但渴望精神依附;农民文化具有盲目性和片面性;青少年学生身处教育核心,但却追捧大众文化。大众文化是传播帮会文化的主要途径,但在当代社会,对大众文化严防死守已无异痴人说梦,只有丰富主导文化和菁英文化的大众形式才能抑制帮会文化的传播

  • 标签: 帮会文化 游民 农民 青少年 大众文化
  • 简介:当人们提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142团58岁的综治办主任刘国崇时,都会情不自禁地竖起大拇指,道一声“老刘真是‘情系综治,敬业无悔’的实干家”。

  • 标签: 中国 刘国崇 治安工作 工作作风 网络建设
  • 简介:一位年仅22岁的女子,被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2000元,从而成为江苏司法史上首例因故意传播性病而被判刑的案犯。

  • 标签: 判处 判刑 故意 司法 有期徒刑 罚金
  • 简介:提升国家的文化软实力,构建良好的国家形象必须诉诸于文化全球传播战略。武术文化作为中国传统文化具有丰富的内涵,武术的体育性又为武术的全球传播提供了传播其他文化所没有的优势,因此武术文化传播在中国文化“走出去”的过程中占有重要的战略地位。武术传播近年来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依然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 标签: 武术文化 全球传播
  • 简介:习近平总书记在对“中国梦”的阐述中指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在理解掌握其理论体系的同时。最核心出发点和落脚点还是要体现在实践中.落实在具体的工作上。就公证行业本身而言.以科学发展观做指引,提升公证机构与公证制度的社会影响力.发挥公证在社会经济建设中的正能量.是提升公证行业自身建设、提升公证服务社会水平的必要举措之一。一、同样是影响力。其能量走向却大相径庭我们需要怎样的社会影响力?一个行业、一个机构、一个组织,品牌影响力的形成有很多种途径。广告营销中有一种“反向营销”策略.采用一种不同于常规企业的营销策略.达到“反弹琵琶”的效果.

  • 标签: 公证行业 品牌影响力 能量 社会影响力 传播 底蕴
  • 简介:<正>厦门大学法律位于厦门大学东区,依山傍海,风光秀丽,拥有优美的学习环境和完善的教学科研设施。它创办于1926年,是厦门大学较早设立的科系之一。1937年,厦门大学由私立改国立后,法律一度停办。1940年秋,厦门大学接管福建大学法律,首次复办法律。1953年,全国高等学校院系调整,厦门大学法律第二次停办,1979年二次复办。1999年,厦门大学院系机构改革,法律隶属于厦门大学法学院。再次复办后,陈朝壁、盛新民、廖益新先后担任

  • 标签: 厦门大学 法律系 高等学校 学习环境 机构改革 科研设施
  • 简介:<正>厦门大学由爱国华侨领袖陈嘉庚先生于1921年创办,位于福建省厦门市东南,校园依山面海,风光秀丽。现为教育部直属综合性大学,国家跨世纪重点建设一批高水平的大学之一。厦门大学于1926年创设法律,是中国较早开办法学教育的学校之一。

  • 标签: 法律系 依山面海 华侨领袖 高校院系调整 福建省厦门市 专业硕士学位
  • 简介:蔡某某,某市××局局长,1996年1月,在深圳市出差期间,住新×宾馆套房内,一天晚上接到一位自称郑××的女人打来的电话,问蔡××要不要小组陪一陪,蔡××接到电话后,经不住诱惑答复郑××待当晚12时到他住的房间来,郑××准时赴约,双方通过讨价还价之后,以陪一夜400元价格成交次日,蔡××办完公事回家。几天后蔡××感到生殖器官红肿.小便疼痛,底裤染确分泌物。蔡××到医院检查时,被诊断为患了淋病。其妻也被传染,一气之下找到蔡某上级领导和纪检监察机关反映了情况,并提出要与蔡××离婚。蔡××悔恨至极,后悔不该只图一时之乐,而丧失如此远大的前途,尔后,那位郑××在另一次卖淫活动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审讯

  • 标签: 严重性病 传播性病罪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淋病 劳动教养 腹股沟淋巴肉芽肿
  • 简介:中国古代鬼故事历史悠久,内容丰富,其传播经历了文史结合以及文史分离的过程,其传播特点是传播者以史官、文学家居多。在宋代以前,这些鬼故事直接显示当时的现实;宋代及以后,知识分子的理性思想成长较快,开始借鬼故事来折射社会生活,批判现实,本质上反映了当时人们对现实的不满,显现了古代中国人的精神生活和文学创造力。

  • 标签: 中国 古代 鬼故事 传播
  • 简介:信息网络传播权成为一项新颖的、独立的著作权利,彰显出著作权法已步入网络时代。然而,著作权法一定要以此方式来应对技术与社会的变化吗?从历史脉络看,著作权法总是在失衡的博弈中恣意发展,结果造成了今天著作权利体系的繁杂混乱。本文通过历史的考证、法域的比较和逻辑的分析,认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设立实无必要,我国在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立法上存在明显漏洞,并从法解释学的角度对法律漏洞提出了填补性的解释方案。

  • 标签: 著作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公众传播权 发行权 复制权
  • 简介:本文探讨了"双师型"教师理念的形成和内涵,并以政法职业学院信息技术教师实践技能培养的现状为样本,进行了分析和归纳,根据目前所取得的进展,给出了建议方案,并提出了四项措施和六项具体办法。

  • 标签: “双师型”教师 实践技能 培养 政策 职业规划
  • 简介:近期,一些不法商贩在网络上以“雾疆克星”“净化雾霾”等为噱头对部分医疗器械产品进行虚假宣传,并借“雾鼐天气”非法销售制氯机、便携式氧气呼吸器等产品,误导消费者,给消费者带来安全隐患。

  • 标签: 虚假宣传 制氧机 医疗器械产品 非法销售 安全隐患 消费者
  • 简介:近期的司法实践表明,法院处理的网络著作权案件已经越来越多地涉及到一些提供网络存储空间、搜索、链接或者P2P软件的服务商是否构成帮助侵权的认定。在这类诉讼中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原告有时不经通知,即直接起诉,而被告则援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的安全港条款,要求适用通知与移除规则。

  • 标签: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责任认定 侵权 帮助者 著作权案件 P2P软件
  • 简介:针对目前司法界在认定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中遇到的困惑,本文指出:正确地界定"网络传播行为"是认定侵权的前提条件。"网络传播行为"只能指将作品"上传"至或以其他方式"置于"向公众开放的联网服务器或计算机中的行为,包括P2P软件用户"共享"作品的行为,但不包括对第三方网站中作品设置链接等辅助传播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将权利人发出侵权警告作为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过错"的做法是错误的。根据"红旗标准",如服务提供者明显知晓他人的侵权行为而仍然予以帮助的,应当认定其有"主观过错"。

  • 标签: 信息网络传播权 网络传播行为 间接侵权 帮助侵权 链接
  • 简介:日前,国家版权局新闻发言人指出,现在很多网站都依靠大量转载传统的报纸和杂志刊物的新闻报道来吸引人去上网,但是很多情况下都是没有得到允许的,并且也没有支付费用。但是,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报刊社享有这种法定许可的权利,目前互联网不享有这种法定许可的权利。

  • 标签: 网络转载 传播 授权 作品 法定许可 新闻发言人
  • 简介:传播淫秽物品罪罪状中的"传播",是指构成要件行为类型,不是具体、单一的动作,如果行为符合实现信息分享(共享)这一"传播"的核心语义,仍在本义范围之内。司法解释中的"明知"不是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而是行为要件的主观要素内容,是"中立"的网络业务经营活动与构罪的"传播"行为区分的依据。不作为犯罪理论不能为"快播案"控罪提供理论支撑。以不作为犯罪理论作入罪分析,其逻辑路径会陷入"不作为义务来源问题"的泥淖。"技术中立"论断与"构成犯罪"结论不存在排他关系。"技术中立"论断是成立的,但当技术附加了对象、目的等条件时,技术的"中立性"将不再保持。所谓"技术中立的帮助行为",在现行理论和立法下完全可以成为共同犯罪行为,或者已经通过立法分则化为实行行为。另外,"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判断应以"规范"为依据,规范的变更只能以修法方式进行,而不能寻求个案突破。

  • 标签: 快播案 传播行为 技术中立 不作为犯罪 共同犯罪
  • 简介:根据传播过程中的受众不同,中国经济法传播可以分为小众传播和大众传播两种。与传统部门法传播相比,现有经济法传播的特点是:小众学术讨论与大众传播频道不同,内容也不相同;先有大众传播的泛滥,再有小众学术讨论的成熟;理论研究的先进成果基本上没有被立法接受;虽然"国家调节说"对小众学术传播发挥了引领作用,但在大众传播中其应有的引领作用受到了阻碍。其危害结果是:小众学术研讨的自娱自乐和大众传播的无知无觉;经济法启蒙教育的失败,教学资源浪费;无法消除社会公众对经济法的偏见。要纠正大众传播的错误,需要我们还原现行经济法大众传播的本来面目,加强政府部门对大众传播内容的监管,发挥小众传播权威对大众传播的引领。

  • 标签: 经济法 小众传播 大众传播 国家调节说 体系化 纯粹化
  • 简介:2007年8月1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公开开庭审理了“纸箱馅包子”虚假新闻炮制者訾北佳涉嫌损害商品声誉案。訾北佳因犯损害商品声誉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至此,这一在国内外引起广泛关注的新闻造假事件走完了近一个月的司法处理程序,但是,由这起案件所引发的关于新闻造假与刑事责任关系的讨论却远未结束。

  • 标签: 虚假新闻 刑事责任 损害商品声誉罪 传播 开庭审理 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