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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黑格尔认为,婚姻是由本身无限独特的两性人格自由委身所产生。婚姻的实质是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既不是性的关系,也不是单纯的契约关系,更不是纯粹感觉上的爱。婚姻的实现,当以两性特异人格之间的自由恋爱为前提,同时遵循与家长协商的原则,而且还必须通过举行婚礼来庄严而神圣地确认。婚姻的解体,源自婚姻作为一种直接、自然的伦理的属性,理性地面对解体是婚姻概念的内在要求。黑格尔的婚姻在许多方面对中国当前的婚姻现实仍有启发意义。

  • 标签: 黑格尔 婚姻 自由恋爱 伦理 同性恋 法哲学
  • 简介:在人的尊严这一研究领域,一方面学者们对康德推崇备至,另一方面许多学者对康德的引证乃至研究都充斥着误解。本文首先简述了学术界关于康德的尊严的两种对立的诠释:一种观点认为,在康德看来,尊严就是内在的价值,它是尊重的基础,每个人都有尊严,所以人人都应该被尊重,因此人的尊严也是人权的基础。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在康德那里,根本没有作为形而上学属性的内在价值概念,人的尊严也不可能是尊重的基础,尊重的义务出自理性的绝对命令;康德的尊严基本上属于传统范式,康德用尊严一词只是表达了一物比另一物高的关系,其中并不包含平等的含义,因此尊严也不可能是人权的基础。本文结合康德的文本,对康德关于尊严和价值、尊严和尊重、尊严和平等这三重关系做了阐释,分析了以上这两种对立诠释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第一,康德所谓人的尊严,首先是指有理性的人是自在目的,而不是工具,这表达了人格高于物品的思想。康德所谓内在价值或绝对价值,不是指一种形而上学的属性,而是指自在目的。如此理解内在价值,则以上两种解释之间的对立就能得以部分消除。第二,康德谈论人的尊严,其重点是强调道德是目的王国由理想变成现实的关键,也就是说,道德让人配享尊严。第三,对康德而言,人的尊严有两个层次:因具有理性而有道德能力从而具有尊严,和履行了道德义务而配享尊严。与此相对应,尊重也有两个层面:自我尊重和相互尊重的义务和因履行了道德义务从而配享尊重。第四,康德的尊严在人有尊严而不同于物这一基本层面上包含平等的含义,但在其重视人因道德而配享尊严这一层面上则是不平等的。比起他谈尊严的文本来,康德的其他文本也许能对当代捍卫人权理论提供更大的支撑。

  • 标签: 康德 尊严 价值 尊重 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