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民法总则》第146条、第153条和第154条分别规定了虚假意思表示、违背公序良俗和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法律行为无效,导致这三种无效原因的关系出现混乱。实际上,虚假意思表示与恶意串通之情形应包含于“违背善良风俗”之范畴内。从比较法上看,也无法找到单列恶意串通为法律行为无效原因之做法。基于此,我国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上,应采用限缩原则解释“恶意串通”和“虚假意思表示”,扩大“善良风俗”之适用范围,使“违背公序良俗”成为认定虚假意思表示和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之“一般条款”。当三种无效原因“竞合”时,赋予当事人选择权。同时,该三条规范与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及第6条之规定出现法条竞合时,也应做技术性处理。
简介:美国司法、行政、立法机关对于公共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对公民隐私权侵犯的不同回应,体现出三权分立的宪政结构下美国各部门对公共监控缺乏严格管理,隐私权保护已陷入困局。困局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司法机关寄望立法机关立法解决问题,但公众讨论缺乏、行业利益坐大及公共安全考虑等障碍导致立法程序停滞不前,因而作为具体操作部门的行政机关只能依照先天不足的内部规范进行自我管控。对公共视频监控制度在隐私权保障方面局限性的探索,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美国式权力分立制度的固有弱点,进一步对比性分析可能喻示立法、行政、司法的其中之一将成为公共视频监控领域隐私权保障的突破性环节。
简介: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普遍存在采取身份推定标准的形式主义理解,即只要发生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就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导致当事人之间利益衡量显失公平。结合目的性限缩解释和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对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范可以做请求原因、抗辩、再抗辩的动态化解释,以明晰不同要件事实及相应举证责任分配。主张适用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范的当事人应对该债务基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这一"基础事实"承担举证责任,非举债方可以反驳相关"基础事实"不存在或者举证证明存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后段所规定情形。针对非举债方的抗辩,债权人可以继续证明该债务的形成符合夫妻日常家事代理、表见代理或者非举债方配偶同意,这就构成债权人的再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