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宋徽宗即位之初,向太后垂帘听政。知枢密院事曾布与左仆射章惇,就两府覆奏公事的方式产生了分歧。曾布为了能与向太后密谈,力主分班覆奏,章惇则力主合班覆奏,以求削弱曾布的优势。两人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在政争中利用了分班奏事、合班奏事、留身奏事、进熟状等多种进奏渠道。最终,在复杂因素的影响下,曾布压倒章惇,获得了胜利。透过这次政争,我们可以对北宋君主与宰辅之间沟通渠道的运行实态,形成立体细致的了解。此外,此事亦提示我们,个人层面的君主、宰辅关系,与体制层面的皇权、相权关系,既有关联,亦有参差。君相之间既有矛盾,更有互补。相比备受关注的君相之争,两者如何在政治运作中形成"组合",更值得重视。
简介:本文通过《玉台新咏》赵氏覆宋本、明通行本与唐写本《玉台新咏》残卷对校研究,论证赵氏覆宋本与唐写本多合,说明赵氏覆宋本最合于徐陵旧貌。后世刻本均有改动,但明通行本改动多于赵氏本,其改动的依据主要来自《文选》,尤其是李善注本《文选》。
简介:一本文所谓的“法律规范功能的原则性”是指:法律规范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因其功能需要在逻辑结构上由合理的若干要素构成的必要性。本文所谓的“法律规范表述的灵活性”是指:法律规范在具体的法律条文表述上因避免重复表述的简约原则的需要而表现出来的多种可能性。因此,我们既不能以法律规范表述的灵活性来否定法律规范功能的原则性;也不能以法律规范功能的原则性来否认法律规范表述的灵活性。任何事物的结构都是为其功能服务的,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也不例外。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究竟应由哪些要素构成?这需要研究法律规范的功能方可求解。由于法律规范是反映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由有权立法的国家机关创制的,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定人们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的行为规范。可见,法律规范是统治阶级实现其意志的手段,但统治阶级实现其意志时又受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因此统治阶级实现其意志的手段──法律范规的适用也是有一定条件的。由于法律规范是一种行为规范,它必须规定人们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即必须规定人们可以怎样行为,应该怎样行为和禁止怎样行为的行为模式。法律规范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创性,对遵守或者违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