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基于对"低碳"、"气候变化"、"温室气体"、"碳排放"等概念的理解及其立法梳理,发现我国低碳领域的现行立法存在如下一些缺失:与国际法及国际发展趋势不相适应、滞后于低碳发展现实、法律与政策出现断层、形式上表现为几部零碎的规章,内容上也没有直接针对"低碳"的规定。基于以上认知,笔者主张我国立法需要有创新性的举措以应对低碳发展的现实与未来:一是总体上及时作出立法回应,实现法律与政策的共同应对;二是改进能源立法,在能源法中注入低碳发展的内涵、体制与机制,加强与环境立法的协调;三是在立法手段上采取协同立法与"包裹立法",以消除不同的低碳法之间的冲突,实现低碳法律体系的统一。
简介:在信息时代,以“数额”为中心的犯罪定量传统评价体系开始向以网络空间各种“情节”为支点的新型定量标准体系倾斜。“数额”在定量标准体系中地位下降,表现为信息时代犯罪对象的虚拟化、使用权化导致犯罪数额以数量计,还表现为信息时代的行为方式变化导致人(户)次标准的兴起。信息时代传统犯罪的异化引起定量因素的变化,用户数、注册会员人数、实际被点击数等评价标准已被使用,网站数、跟帖数、网络传播行为等标准也应发展。计算机犯罪要求的“情节严重”、“后果严重”在信息时代异化为信息组数、系统台数、系统运行时数等标准,系统规制网络攻击行为时其定量评价对此也应考量。
简介:德国最高法院在裁判上承认民事合伙具有权利能力,将商法典中的普通合伙规制模式类推适用于民法典中的合伙,基本上消除了二者之间的制度差异。但依法律的字义、体系和制度发生史,二者规范之间的严格性程度并不相同,由此构成最高法院造法的界限。在代表权制度方面,不存在造法空间,维系民事合伙规范即可;在合伙人的人身责任方面,存在造法需要,具体就是必须填补因承认权利能力所产生的法律漏洞:这里仅适用工具性的类推适用,而不适用实质性的类推适用。合伙人可以通过限定代表权,将责任限定于合伙财产,但需要借助于格式条款法的禁止规避规范进行内容控制。在承认权利能力的情况下,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债务人为民事合伙,而非合伙人;合伙人对民事合伙的侵权责任不承担人身无限责任,亦不存在实质性类推适用的目的基础;入伙人对入伙之前存在的合伙债务不承担责任,这里同样不存在类推适用的正当化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