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评价活动中的悖论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5-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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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与“私”之间的矛盾是法律评价活动的基本矛盾。法律评价活动中的悖论与主体的责任相联系。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仅有着自身的利益,而且担负着相应的社会责任。当“私”成为矛盾运动的主要方面,司法机关就不是社会主体的现实主体,但却是社会主体的现实的责任主体。司法机关作为现实的责任主体所承担的责任,在实际上总要由社会的全体成员来承担,由此就产生了法律评价活动中的悖论。言论自由和制度反腐是解决这个悖论的重要途径。